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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某代工化學公司創辦人病故後,大房、二房爆發爭產官司,為了辨明大房提出的創辦人遺囑是否屬實,纏訟十七年。該官司於日前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判決該遺囑是被偽造的,大房三名子女被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三人二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小編看了此則新聞,一來感嘆雙方為爭產纏訟十七年,再來也疑惑偽造遺囑的法律責任為何?於是請教熟悉繼承遺囑法律事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對此案的看法。

  李永然律師指出,偽造遺囑是犯了《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者,《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中,第1項第4款即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喪失其繼承權。李永然律師感嘆,很多繼承人以為偽造或變造遺囑,原想可藉此多分得遺產,卻不知,遺囑不能偽造,一旦被發現,不僅像案例中的三名子女被判刑,而且,還可能有喪失繼承權的風險,連原有應可繼承的部分都沒了,可真是得不償失呀!

原始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08000568-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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