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廷鈞地政士、黃興國地政士

如何辦理不動產遺贈登記?

  大利在生前立下遺囑,其於遺囑中表示指定大光為「遺囑執行人」,並願將其身後所留下之不動產遺贈給大富。試問大利往生後,如何將其不動產遺贈登記予大富?並且被繼承人大利另有一繼承人大貴,其是否可以向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主張其有「特留分」,而應將不動產特留分部分繼承登記予大貴?

解析
  一、遺贈登記所需文件,如下所示: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遺贈人遺囑正影本。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無法以電腦處理查詢者,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如遺失者,可以採切結方式)。
  6.增值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經申請案件受理機關載明要求加以補齊者。

  二、遺贈登記所需注意事項:

  1.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第1項)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第2項)前項情形,於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產清理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產清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第一項情形,於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為避免繼承人不願意提供印章用印,所以有遺囑執行人註記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代替繼承人用印,即可辦理繼承登記及後續的遺贈登記。

  2.另依照《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8點規定:「遺囑違反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時,繼承人是否已行使扣減權,非地政機關所得干預。」以及內政部89年1月19日台內中地字第8826657號函表示,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無庸取得繼承人同意,另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內容而辦理遺贈登記時,《民法》第1216條規定:「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財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之意旨,遺囑執行人原則上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繼承人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惟如繼承人就遺贈效力或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事項有所爭執時,仍宜循司法途徑解決。因此,在辦理遺贈登記時,地政機關不審查《民法》第1223條有關特留分之規定,如繼承人對遺囑效力或遺囑內容有所爭執,仍須透過法院來審查,並非辦理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所能過問。

(本文作者李廷鈞地政士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兼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黃興國地政士為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執業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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