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制訂並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國人均知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憲法》第19條),但國人長久以來面對稅務機關不合理的課稅,相當地無奈,且感嘆「賦稅人權」低落!

  立法院為了落實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於民國105年12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並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二、對於該法的基本瞭解

  首先該法揭示納稅者固然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但更有依法律納稅的「權利」;所以,納稅者一定要瞭解自己的權利,簡略言之,例如:

  1、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確保納稅者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
  2、納稅者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進行調查時,可以要求該機關以「書面」說明納稅者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也有選任「代理人」或請「輔佐人」偕同到場的權利;
  3、納稅者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後,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與核課、裁罰有關的資料;
  4、納稅者不服「課稅處分」,經「復查」決定後提起行政爭訟,於相關程序終結前,可以「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的「違法事由」,俾保障自身權益。

  除上述權利外,還有其他的權利可參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

三、對於該法的運用

  其次納稅者除瞭解應有的納稅「權利」外,也應進行有效的運用;目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有兩大特色:

  1、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該會辦理「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等事項;
  2、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並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保護官的工作如:(1)、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2)、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3)、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4)、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工作成果報告等事項。

四、結語

  前述說明,可知我國將自民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後,國人的「賦稅人權」將大幅提升;不過尚有一環節很重要,即「司法機關」承辦法官對稅務的專業能力,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注意及此,將由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設「稅務專業法庭」,並由「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註)審理,深信對人民之賦稅人權將可發揮一定的作用,國人們可試目以待。

註:「稅務專業法庭」應由取得「司法院」核發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證明書」的法官組成;該法官每年應核定一定時數的稅務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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