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現代台灣的離婚率日漸攀升,主要是男女雙方於結婚後,有些不知惜緣或個性不合,導致婚姻破裂。有些女子於婚姻期間生下子女,離婚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卻再婚或與其他男子同居。
聯合報民國108年11月12日第A7版刊載一則「滿身傷女嬰命危同居人聲押」的新聞,即:「剛滿一歲的周姓女嬰前晚因顱內出血昏迷,被母親的張姓同居人送往高醫急診,醫師懷疑女嬰長期受虐,通報警方及社會局處理,由於女嬰身軀布滿新舊傷,警方認為張涉有重嫌,昨天以重傷害罪通知張到案說明,深夜移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偵訊後聲押禁見。」看了這一則報導,令人心痛不已!其實日前也有同居男子性侵年幼之同居人女兒的亂倫新聞,更讓人不恥。
按前述案例中的張姓同居人與受虐的周姓女嬰並無「血親」或「姻親」的親屬關係,但既然在同一屋簷下共同生活就是一種「緣份」,而這緣份即應好好珍惜;再加上張姓同居人既與周姓女嬰的生母同居,表示二人間有情感及愛慕之情,張姓男子也應愛屋及烏,疼愛周姓女嬰,卻反而予以虐待至即將命危的嚴重程度。
另外如果對於同居人在前婚姻關係所生之幼女進行「性侵」也是法律所不能容認!
按我國《刑法》中有「重傷罪」的規定,即《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果受虐之女嬰因受重傷害之虐待而致死時,則成為「加重結果犯」,應依《刑法》第278條第2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又按我國《刑法》中也有「妨害性自主罪」的規定,《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同居男子性侵同居人於前婚姻關係所生之未滿十四歲的幼女時,更有加重處罰的規定,即《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款「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的情形,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前述不論「重傷害罪」或「妨害性自主罪」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可以依法「告訴」,其他第三人知悉此一犯罪也都可以提出「告發」。
最後要提醒凡是人都必須要有「人性」,對人也要有「慈悲心」,對於晚輩更應「慈心愛護」,這才符合「對下以慈」的精神。同居男子對無抵抗力的女嬰或幼女進行「重傷害」或「性侵害」,此既為國法所不容且為人神共憤。切盼人們務必珍惜一切身邊的緣份,切勿結惡緣,才不會受到「因果報應」及「國法制裁」!
參考法條:
1.《刑法》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侵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刑法》第221條:「Ⅰ、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278條:「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文章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14424
.................................................
讓修行圓滿工作與生活手冊 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可說是「天災人禍不斷」,地震頻傳、海嘯、颶風、颱風不斷,森林大火不滅,造成人命傷亡、房屋倒塌、雞犬不寧。再加上非洲豬瘟、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禽流感致有人致病,甚至喪命。在2020年(庚子年)最震憾的就是「新型冠狀肺炎」。
民國109年農曆春節迄今,最令全球人類震撼的,不外是「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肆虐,截至民國109年8月6日止,美國確診人數高達四百八十二萬三千餘人,死亡人數也攀升至十五萬八千餘人,位居全球之冠,占全球病故四分之一以上。
面對此一疫情,各國有採取「封境」,也有在國境內採取「封城」,導致對經濟嚴重的衝擊,自不在話下。又雖未確診致傷亡者,也因而面臨失業、公司倒閉、貧困……等,人類真可謂苦不堪言。由於肺炎疫情造成經濟停滯,油價崩跌;另一方面似乎反而讓地球有一生養休息的機會。
李永然律師認為,在此時刻,人類似乎應當對於在近數十年來,為了滿足「欲望」,不斷地進行各項開發、經濟全球化活動等,已造成環境破壞,人心貪婪,進行反省是否人類應當節制「物欲」,友善「環境」,讓此一娑婆世界,能真正永續。人類應從「自私自利,紙醉金迷」中覺醒,切勿再揮霍地球資源,迷失良心道德。而應努力修行,積功累德,行善止惡,回歸自然。
現在這一「共業」已經形成,在這天災人禍不斷的時代,可謂是「大清算」,唯有各自努力修行,「在共業中修別業」,方得以使自己得以保全。透過修行,使自己回復「覺性」,且有「智慧」,在身、口、意方面不違犯,力行十善,止十惡。
修行是為了讓自己能夠真正明白生命的真諦,看清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而讓自已能獲得平靜,而能「離苦得樂」,且此「樂」是「常樂」,而不只是世俗中的「短暫快樂」。所以奉勸大家要趁年輕就趕緊修行,不必等到退休後,且應勤奮不懈地修行,直至止息煩惱,明心見性。
《讓修行圓滿工作與生活手冊》即是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修行的重要性。透過修行,才能圓滿工作與生活。才能帶動整個社會朝向善的正能量邁進,發揮此正能量,消彌可能發生的天災人禍,讓社會充滿活力與希望。
《讓修行圓滿工作與生活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