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永然律師

一、因言造禍之事,層出不窮:

  古人有云:「病從口入,禍從口出」,所以,一個人講話時,務必要經過大腦,切勿信口開河!有些人EQ不好,口無遮攔,對人口出「惡言」,導致釀出法律爭議!
修行包括「身、口、意」,其中「修口德」可以說是最基本的,法鼓山聖嚴法師提醒其弟子,要「存好心、說好話、做好事」,其中也包含修口德,即透過「說好話」,口吐蓮花;說好話,口不出惡言,藉以修口德。

  目前台灣社會,一打開電視或廣播,就會聽到一些號稱「名嘴」的人,滔滔不絕,罵東罵西,無人不罵,儼然自已是世界上最標準的人,在他的眼中,別人都一無是處,這種名嘴造「口業」的情形,對社會的進步毫無實益,且有些還會招來「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的民刑事官司。
筆者擬藉本文,透過實際案例,提醒讀者修口德除有益自已身心靈外,更可避禍,免得招來無謂的法律爭議。

二、因言論導致法律爭議的案例:

  首先舉下列實際案例,供讀者參酌:

  (一)案例一、女檢察官偵查訊問證人「跟男法官約砲嗎」

  111年4月2日自由時報刊載「男同志控女檢觸隱私」乙文,有某地檢署女檢察官當庭詢問男同志證人「你跟X法官有交往過嗎?單純約砲關係嗎?」該男同志證人對於被女檢察官訊問是否與一位男法官間有交往及「約砲」,她的犀利問詞讓該男同志證人錯愕,並備感不受尊重,乃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該承辦的「女檢察官」不當搜集他與男法官未公開的「性生活資訊」,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註1)。

  (二)案例二:罵人「孬種」,被告「公然侮辱罪」

  目前在法院刑事庭實際的刑事案件,因罵人「孬種」,而被判「公然侮辱罪」的案件,不在少數。

  例如:有人辱罵警察「孬種」,遭判決「罰金3000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人在網路貼文「這個孬種能耐打,我想都不用想…」,遭判決「罰金3000元」(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有人在醫院抽血站罵人「孬種」,遭判賠新台幣5000元(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註2)。

  (三)案例三:有機車駕駛人因違規被警察開罰單,罵警察「惡劣」

  111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刊載「罵警惡劣  侮辱?評論?」乙文,文中提到有一薛姓男子騎機車違規被警察攔下開單,他開口罵警察「惡劣」,遭到承辦員警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將薛姓男子以涉嫌《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法官認為薛姓男子罵警察「惡劣」,乃指警察「壞到近於極點」,有侮辱警察之意,認定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而判處拘役四十日(註3)。

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言論,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

  由前述三個案例,可知《憲法》固然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仍不得濫用,如有「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言論,且具有「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則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可能。筆者謹就其刑事及民事責任分述如下:

  (一)刑事責任

  1、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規定:「Ⅰ、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Ⅱ、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指以抽象的言詞或行動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並未指出具體的事實。例如:公然罵人「王八蛋」、「卑鄙小人」、「北港香爐人人插」、「妓女」、「狗」、「豬」…等,只要有侵害被害人名譽感情之虞,就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性(註4)。

  2、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規定:「Ⅰ、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Ⅱ、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誹謗罪的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前述行為必須具體地描述或指出有關於貶損被害人名譽的情事(註5)。

  (二)民事責任

  行為人對於他人「公然侮辱」或「誹謗」,除構成刑事責任外,還會涉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由於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侵害被害人的「名譽權」,故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尤其是「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上述之「名譽權」乃指享有「名譽」的權利,至於「名譽」通說上認為是對他人就其品性、德行、名聲、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註6)。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判決判示:「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若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

四、修行務必修口德:

  在佛法的修行有所謂的「受持五戒」,目的在防惡止非,前述「五戒」乃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其中關於「口」者,即「不妄語」。《大寶積經》有云:「…應離妄語,諦語實語,如說如作;不妄於他,善心成就,先思而行;隨所見聞,如實而說,守護於法;寧捨身命,終不妄語。…」。

  另外佛法的修行也強調「十善」是「五戒」的開展,從「身」、「口」、「意」三方面分為十項,其中關於「口」者有四,守之則善,犯之則惡(註7)。

  口之「四惡」依《佛說四十二章經》中所云,即為「妄語」、「兩舌」、「綺語」、「惡口」,修行就應在修口德方面做到:

  1.不妄語:言而有信,說真實話,不說虛誑語。

  2.不兩舌:不挑撥離間、不說他人是非。

  3.不綺語:不說散亂、巧佞之辯、戲論、取笑他人。

  4.不惡口:口不出惡語穢言誹謗、侮辱他人(註8)。

  針對修口德,《聖經》箴言也提到其重要性,謹例舉如下:

  1.你要除掉邪僻的口,棄絕乖謬的嘴;

  2.無賴的惡徒,行動就用乖僻的口;

  3.吐謊言的假見證,並弟兄中布散紛爭的人;

  4.遠離外女諂媚的舌頭;

  5.我的口要發出真理,我的嘴憎惡邪惡;

  6.我口中的言語都是公義,並無彎曲乖僻;

  7.口裡愚妄的,必致傾倒;

  8.隱藏怨恨的,有說謊的嘴;口出饞謗的,是愚妄的人;

  9.多言多語難免有過;禁止嘴唇是有智慧;

  10.義人的口滋生智慧;乖謬的舌必被割斷;

  11.義人的嘴能令人喜悅;惡人的口說乖謬的話。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當今社會邁向多元民主,人民固享有言論自由,且媒體、網路甚為發達,但講話不負責任的人卻倍增於往昔,筆者奉勸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議或引來法律糾紛,最好的方法則是修「口德」,說好話,不惡口,多說有益於移風易俗及增進和諧與智慧的話,使台灣的社會更進步和諧,家庭更和樂,自已的道業也能更精進(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陳賢義撰「男同志控女檢觸隱私」乙文,載111年4月12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2、蔡清華撰:「嗆鄰孬種 法官:合理評論改判無罪」乙文,載112年3月21日自由時報,A12版。
註3、張瑞楨撰:「罵警惡劣 侮辱?評論?」乙文,載111年12月31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曾淑瑜著:刑法分別實例研習一個人法益之保護,頁140~141,93年10月初版一刷,三民書局發行。
註5、曾淑瑜著:前揭書,頁140~142。
註6、王澤鑑著:人格權法,頁175,2012年元月出版,王慕華發行。
註7、初級禪修教本,頁77,民國89年5月,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
註8、初級禪修教本,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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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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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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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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