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愛護未成年子女,讓他們健康安全成長

  台灣近年來兒童少年受虐或遭不當對待,甚至遭自已親人剝奪生命,誠駭人聽聞。男女結婚、生兒育女,形成父母子女的親眷關係,為人父母理應珍惜此一難得的「緣份」;倘不加以珍惜,反而對於自已未成年子女進行虐待,甚至剝奪生命,除了要背負「因果」外,還會遭受國家法律的制裁。

  有機會「做人」,應該知道「人身難得」的道理,人身難得今既已得,自應努力修行,使自已能透過圓滿的修行,讓自已來世不必再於「六道」中輪迴受苦!

  對於目前一些虐害未成年子女的案件,究竟在法律上會受到何種制裁,筆者擬先舉四則案例,再剖析其法律責任。

二、虐童事件頻傳,駭人聽聞

首先例舉以下四件實際發生的案例,供讀者參酌,

【案例一】狠母離家不管幼女,幼女3天未餵食亡

  民國111年11月29日自由時報報導:桃園市王姓女子因丈夫入獄,獨自撫養十三個月大的女兒,平日出門前餵奶後,就將女兒獨留在家,直到下班才返回照料;有一次離家「三天」,因未給予幼女食物、飲水,導致女兒死亡,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痛陳,王女怠於照顧女兒,於上午八點上班前餵奶後便外出,獨留女兒於租屋處,直到晚上六點下班返家才餵食第二餐,導致該幼女長期處於營養不良,涉嫌長期虐待而釀成女嬰死亡,將王女依「妨害幼童發育」、「遺棄致死」罪嫌提起公訴(註1)。

【案例二】女子窩網咖產子,涉掐死兒

  民國112年1月4日自由時報報導:台中市發生24歲未婚潘姓女子,在網咖包廂內生下男嬰,卻涉嫌掐死新生男嬰的悲劇。潘女掐死男嬰後,把遺體裝入黑色垃圾袋,再塞進背包,嗣後深感良心不安,自動向警方報案(註2)。

【案例三】生母和同居人聯手虐死滿月嬰

  民國112年6月22日自由時報報導:賴姓婦人帶著剛滿月的男嬰,與吳姓男子同居,二人因男嬰經常哭鬧,涉嫌聯手凌虐致死,這件駭人聽聞的虐嬰致死,是生母與同居人二人因不滿男嬰經常哭鬧,不喝牛奶,加上自已情緒控管不佳,涉嫌多次對男嬰施暴;而於6月18日二人又因男嬰不斷地嚎啕大哭,涉嫌動手凌虐後,發現男嬰出現抽搐、呼吸微弱、嘔吐、流鼻血等異常現象,緊急送醫急救,仍傷重不治死亡。由於檢方認為二人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凌虐未滿十八歲之人等罪嫌,向法院聲請覊押禁見獲准(註3)。

【案例四】單身女子產下女嬰,將女嬰自三樓拋下致死

  民國112年7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屏東市三十多歲柯姓單身女子在家產下女嬰,疑將初生女娃直接自三樓拋出,造成女嬰死亡,台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訊後,認為柯女涉嫌犯《刑法》殺人罪等罪且嫌疑重大,考量她甫生產後的身體狀況,以「科技設備」監控柯女的方式,來替代「覊押」(註4)。

三、我國對於「兒童」的福利、權益己設專法保障

  其次,由上述四個案例皆是「兒童」受虐或被殺害的事件,其實「兒童」乃指未滿12歲之人,他們欠缺自我保護的能力,猶賴父母加以細心呵護,進而安全健康地成長。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乃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而制訂。依該法第3條前段也課予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負有保護、教養的責任;當然也不得對尚屬兒童階段的子女有「遺棄」、「身心虐待」等行為(參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就以上述四個案例均已涉及刑事犯罪,就以「案例一」為例,因為王姓女子對於自已十三個月的女兒負有「扶養義務」及保護、教養的責任,卻讓女兒長達三天未餵食,導致死亡,已涉嫌兩罪,分別為:

  (1)《刑法》第28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應養育、保護而遺棄、不為其生存所必要的養育,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286條,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及發育,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對於自已負有養育、保護、教養義務的子女,為人父母自應努力履行,切忽懈怠或故意遺棄、凌虐,嚴重時還發生「死亡」的後果,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是相當嚴重的!

四、修行應尊重生命,從愛護未成年子女做起

  瞭解為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盡教養、保護、扶養的責任,甚至因遭遺棄、凌虐致死或殺害致死,在我國法律有相當嚴重之「刑罰」的處罰。而從做人的修行更應愛護自已之未成年子女;其理由於下:

  (一)修行必須戒「殺」,即尊重生命

      佛法的五戒是「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前面殺、盜、淫、妄屬於「性戒」,而酒戒則屬於「遮戒」(註5)。不殺生所指的「殺生」,包括「故意要殺害眾生」及「無意中發生誤殺眾生」,即不論故殺或誤殺都是殺生,對持戒的教徒來說,就犯了「殺戒」。人努力修行,必須透過「戒」、「定」、「慧」,而一個人如果連自已的子女都忍心下手殺害,其惡性誠令人髮指。子女與父母間有「血親緣」,此種緣份非常難得,應努力維護,這才是修行應有的態度。

  (二)修行須相信「因緣果報」

  佛法的核心是「緣起」與「因果」,前者乃在說明一切諸法,都是由於「因緣」而生起的;佛經裡曾云:「若此有則彼有,若此生則彼生,若此滅則彼滅」,也就是世界上一切事物或現象的生起,都是相對的,互相存在的關係和它的一定條件。至於後者所談的「因果」,佛法有「三世因果」的說法,佛法說:「欲知過去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未來果,今生作者是」。進而依「因果論」而有「做善因得善果,做惡因得惡果」。既然有緣起、因果,因而為人父母,必須善盡養育、教育子女的責任,使之健康安全的成長,並教導子女們具有正知正見,在社會上做個有用之人。

  (三)善待子女也是「利行攝」

  菩薩了悟自心,本無生滅,廣發同體大悲,盡未來際行「四攝法」,包括「布施攝」、「愛語攝」、「利行攝」及「同事攝」。

  「利行攝」即是以身口意三業的善行,利益眾生,凡利益眾生之事,無不盡力而為,以人飢已飢,人溺已溺、冤親平等的「大慈悲心」、「平等心」,積極修利他之行(註6)。父母如能善待子女,撫養、教養、子女,也是一種發「慈悲心」的利行。

五、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是一民主憲政國家,重視人權保障,聯合國於1989年間將《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 of the Child),轉為具有約束力的《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Child),我國立法院也於民國103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該法並自民國103年11月20日「世界兒童日」生效施行,將我國兒童人權保障邁向國際標準。

  台灣是一美麗的寶島,重視人權的保障,對於「兒童人權」更不例外,為人父母對於自已所生的子女,自應負起應負的撫養、教養責任,倘自已有困難時,自應尋求政府提供的社會福利協助,或社會慈善團體給予的協助,努力面對困難,排除各種困難,讓子女能健康安全地成長,進而成為社會國家有用的人才。

註1:陳恩惠撰「狠母獨自離家不管 幼女當寵物養 3天未餵食亡

」乙文,載自由時報111年11月29日,A11版。

註2:蔡淑媛、蘇金鳳撰:「她窩網咖1週產子  涉掐死兒」乙文,載自由時報112年1月4日,A9版。

註3:鮑建信撰:「涉聯手虐死滿月嬰 生母和同居人覊押」乙文,載自由時報112年6月22日,A11版。

註4:葉永騫、羅欣貞撰:「太慘!產嬰從3樓拋下」乙文,載自由時報112年7月8日 ,A10版。

註5:明暘敬述:佛法概要,頁494,民國95年9月,財團法人普力宏文教基金會印贈。

註6:中台佛教學院編著:中級禪修班教本,頁79,民國89年7月,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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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從愛護未成年子女做起

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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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從愛護未成年子女做起

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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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號:2O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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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命,從愛護未成年子女做起

一口讀通刑事訴訟法

作者:蘇南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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