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回應內政部徐部長,呼籲政府從速推動《宗教基本法》的立法,輔導寺院宮廟合法化,落實宗教團體自由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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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台商張老師身分出席陸委會台商張老師12月份月例會活動,由高長理事長主持,會中並邀施博文會計師進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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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甲公司想運用李乙所擁有的著作財產權,甲公司針對乙的著作財產權是否仍享有著作權,應注意那些問題?

解析:企業如要利用他人著作的必要,則必須注意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否屆滿?由於著作財產權有「存續期限」,其期限屆滿,則該著作權消滅,任何人即得利用該著作,所以了解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限自有必要。關於此一問題,宜注意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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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9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輔導理事長身分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理監事會,會議由賴文平理事長主持,討論會務發展現況,至下午2時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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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9日,李永然律師前往中國佛教會拜訪大和尚淨耀理事長,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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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晚間,由忠美扶輪社CP召集餐敘,李永然律師受邀出席,與忠美社好友們相聚,CP也分享了他在緬甸四個月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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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邀前往萬世紀演講,由好友向立綱主持,講題為「繼承人抉擇繼承方式與辦理繼𠄘的法律須知」,傳授繼承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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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如意讀書會例會,會中邀請好友蔡詩萍演講,和現場會友們分享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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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九章規定「接見及通信」,受刑人在監獄行刑,其自由被限制的情形下,雖不能有自由社會人民所享有的權利,但也非剝奪一切所具有的權利,仍應在維持其基本尊嚴的情形下享有人權。

  「接見」及「通信」屬於受刑人與外界的接觸,具有矯正改善的功能,也應予以保障,但非毫無限制。又「通信」,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支持受刑人的「書信權利」(freedom of receiving and sending mail),故我國《監獄行刑法》中對此也有規定。

  民國106年12月1日我國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56號解釋,其中提到「獄方對於受刑人……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准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信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於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民國108年12月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監獄行刑法》,在這方面均有修正,主要有以下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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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行憲紀念日,上午11時李永然律師出席國民黨中央黨部主辦的「中華民國行憲紀念日護憲座談會」,由吳敦義主席主持,馬英九丶蘇永欽丶高永光丶廖元豪丶張顯耀丶董智森⋯⋯等人均出席發表意見。李永然律師於座談會中主講「改革不能淪為鬥爭,也不可違憲」,針對即將通過的《反滲透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李永然表示,反滲透法針對台商、台師、台生、台幹、台勞,如果台灣充滿機會,誰會不打拼而要離鄉背井,這些都不得已的選擇,現在卻很可能因反滲透法被扣帽子,那不是政治迫害是什麼?如果年底通過此法,民意何在、憲法保障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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