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公司法》於民國90年間曾大幅修訂後,至今已有17年之久,為了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的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與經濟轉型挑戰之需求,立法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在8月1日經總統公布,並已於今年(民國1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正條文數高達148條條文,約占總條文的三分之一,主要聚焦於經營彈性化、電子與國際化、強化公司治理等三大主軸,修訂內容對於全台灣七十萬家的企業影響十分重大,企業主應對新修正的法條詳加了解。
  行政院強調本次《公司法》的六大修法重點在於:一、打造友善創新創業環境;二、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三、保障股東權益;四、強化公司治理;五、因應洗錢評鑑;六、與國際接軌。希望在不大幅增加企業法令遵循成本下,建立更健全的公司體制,持續提供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及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以促使我國商業環境能更有利於各種產業發展,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同時將引領企業除追求本身利益外,亦能善盡社會責任,共創台灣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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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人間佛教聯合總會擧行的宗教法論壇,由張亞中教授主持丶淨耀大法師丶李永然律師丶吳志揚立法委員丶內政部民政司林司長等人與談,活動至晚上9時15分圓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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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買賣房屋透過房仲公司,有時會與房仲公司發生糾紛

  國人買賣房屋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者有逐漸增多的趨勢,有時出賣人售屋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而買受人也有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代為覓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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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2月8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一位曾姓男子大學畢業後沒有外出工作,變成啃老族,甚至有酗酒和賭博的習慣,因開銷過大時常向老父討錢,更對老父惡言相向,多次對父親說「要把你氣死」、「早點去死」、「你死了財產都是我的」等話語,老父生病曾姓男子也不帶父親去看醫生。曾姓男子的父親兩年前預立遺囑表明遺產不分給曾姓男子,僅由其他人繼承,曾姓男子父親臨終前更一再囑咐不要違背其遺囑中所表明的意願。一年多前曾姓男子父親去世,留下價值新臺幣數千萬元之房地產,曾姓男子一再爭取繼承父親之遺產,曾姓男子的母親則以曾姓男子辱父、不孝訴請法院確認曾姓男子的繼承權不存在。最終法院認定曾姓男子侮辱父親情節重大,判決曾姓男子繼承權不存在。

  本文主要將藉本則新聞討論《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的規範內容及架構,筆者先前曾就另一則有關對長輩不聞不問的新聞,簡單的討論過《民法》第1145條「不孝條款」以及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1870號判例意旨等議題(註),讀者可以一併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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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2日,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黃斐旻主任律師及黃振國地政士一起至永然法律研究中心「 不動產借名法律解析與登記實務」課程授課,分別就"法律實務"及"稅務"角度,進行剖析,現場來了50餘位學員參加,反應熱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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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1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忠誠扶輪社例會,會中邀請品牌創辦人林芳朱女士𦲷臨演講,主題為「從宮廷寶飾看博物館美學」,充實了美學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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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18年11月舉行的 第九屆贛台經貿研討會 」將論文集結成冊,由江西省犯罪學研究會李雲龍會長及葉國兵、 鄢清員擔任主編,由李永然律師及吳威志教授擔任副主編,編撰「第九屆贛台法學論壇文集」,書中收錄台灣學者專家十餘篇文章,包括:李永然著「保障適足住房權之研究──從保障住房承租權談起」、石賜亮、張明傑合著「衍生性商品交易背後可能隱藏的犯罪行為之探討」、林清汶著「公民適足住房權研究」、林麗燕著「臺灣地區商業賄賂犯罪立法之檢討」、鄭林在著「兩岸共同打擊毒品犯罪治理對策之探討」、劉夢蕾著「談賄賂罪與圖利罪」、賴文平著「兩岸智慧財產權犯罪刑事處罰之比較」、陳麗玲著「從惠台措施第13條談兩岸青年融合發展的契機」、姜志俊著「中國大陸最近生態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與實際作為」、張世潔著「貿易保護主義下國際投資爭議之救濟」、吳明哲著「民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衡平探究--兼論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周志傑著「國際反避稅趨勢下在地金融稅制之因應:以兩岸三地為例」及孟維德著「跨境毒品販運與防制之實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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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聯合報A12版報導載稱ㄧ位74歲的楊姓老翁因被控殺害何姓同居人,遭法院裁定羈押於臺北看守所,羈押期間身體不適,暴瘦約十公斤,楊姓老翁曾聲請保外就醫,遭駁回,最終於107年11月27日在臺北看守所暴斃身亡。

  筆者首先要說明讀者俗稱「被關」,其實包含了「刑罰的執行」以及「羈押」,分別有不同的意義。「刑罰的執行」是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及同法第466條:「處徒刑及拘役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情節,免服勞役。」,也就是「處徒刑及拘役判決確定後」,將犯罪行為人拘禁在監獄內;至於「羈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註1),是指在偵查中或審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證據」等可能,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湮滅證據導致難以追訴、審判或執行,暫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此外,依據同法第101條之1規定(註2),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為避免法定的ㄧ些犯罪類型被「反覆實施」,依法也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因此,總結來說「刑罰的執行」是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後,依照該確定的有罪判決,將被告拘禁在「監獄」;「羈押」則是「尚未」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判決有罪,甚至對象只是犯罪的「嫌疑」人,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證據或者反覆的實施ㄧ些特定的犯罪,導致未來難以追訴、審判或者社會上類似的犯罪一再發生,而暫時將犯罪的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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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身份出席 「2018人權之夜及人權協會40周年慶祝大會」活動,在歷屆理事長和貴賓們的祝福中,中華人權協會將邁向下一個階段,現場也感謝所有會員和贊助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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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以隊長身分,帶領台北忠誠扶輪社健行隊一起登上猴山岳,微涼的氣候,青翠的山景,讓人心曠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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