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1月23日蘋果日報A17版報導載稱ㄧ位陳姓吸金慣犯,以投資馬來西亞賭場為幌子,涉嫌坑殺600多位投資客,吸金高達新臺幣27億,該慣犯的女友及兩個兒子均遭法院依《銀行法》分別重判12年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至於該慣犯目前則遭法院通緝,且仍在逃亡中。
筆者在此要說明《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在這兩條條文的規範下,只有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才可以合法的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等業務,其中也包含了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的行為。如果不是依照《銀行法》登記設立的「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運用「投資」、「入股」等名義吸收資金等業務,便是俗稱的「違法吸金」,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將構成犯罪,且會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如果獲利超過新臺幣1億元時,則加重其刑,更將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