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17歲的小華有天深夜開著借來的帥氣跑車在市區閒晃,一時忍不住越開越快,並開始在車道上飆車蛇行、逆向超車,追求速度與刺激,結果看到前方路口有台警車,小華一時心虛打算開車逃走,卻依然被眼尖的警察發現,小華雖然闖過好幾個紅燈,但因為前方塞車,小華一時剎車不及撞到前方車輛後,最後還是被警方攔下。請問小華這些危險行為,是否觸犯《刑法》?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如觸犯《刑法》犯罪,其審判程序,與成年被告的偵查及審判程序有何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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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下午2時30分,李永然律師出席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第17屆第1次會員大會,由李復甸理事長主持,同時並改選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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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下午5時30分,財團法人國軍暨家屬扶助基金會舉行第8屆董事會,由楊天嘯董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董事身份出席,了解會務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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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法律基金會為培養優秀法律人才,並獎助家境清寒、課業優異之大學法律系在學學生,特別設立「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法律獎助學金」,2018年12月26日早上9時,由董事長李永然律師頒發獎學金及獎狀予其中兩位得獎者,台灣大學法律系何勖愷同學及世新大學法律系林郁玟同學,並鼓勵他們多努力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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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民國106年6月間,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合計有五十九條條文;但由於草案行政管制密度太高,有違反《憲法》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引發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對。後續因為環保署又提出「減香」政策,各宗教團體更聯合在民國106年7月23日發起「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行動,表達對於政府政策的不滿,並且捍衛「宗教信仰自由」。

  我國規範「人民團體」的法規,我國原先僅有《人民團體法》,而宗教團體也適用該法的規定。但由各種人民團體性質不同,應該方別立法規定,因此後續又制定《政黨法》,行政院也已提出《社會團體法》草案。由於宗教團體涉及《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因此也應當單獨制定《宗教團體法》。因此,從民國90年以來,內政部曾經提出諸多版本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而,每當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往往都被質疑有違反《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而遭到宗教界及人權團體的反對,直到去年仍是如此。所幸內政部見到社會大眾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遂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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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報載,法務部在2018年3月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希望將GPS衛星定位等科技偵查方式予以合法化,並且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准許執法人員安裝GPS追蹤器。由於實務上偵查機關早已使用GPS衛星定位「秘密」追蹤犯罪,但法務部為了避免偵查人員使用GPS追蹤器辦案在無法源依據下構成犯罪,才提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目前該修正草案已獲得行政院的支持,但因為草案部分內容仍有爭議,目前行政院院會尚未決議通過該部草案。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第603號等解釋,隱私權是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偵查機關為了偵查犯罪,非法在他人車輛下方底盤裝設GPS追蹤器,由於使用GPS追蹤器可以連續多日、全天候持續而精確掌握該車輛及其使用人的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及停留時間等活動行蹤,且追蹤範圍不受時空限制,也不限於公共道路上,即使車輛進入私人場域,仍然能夠取得車輛及其使用人的位置資訊,且經由所蒐集長期而大量的位置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可以窺知車輛使用人的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屬於對車輛使用者隱私權的重大侵害。因此,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隱私權。

  雖然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憲法》第12條的「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但祕密通訊自由內涵不包括所在位置、日常作息及行為模式等其他隱私資訊,因此法務部透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在體例上並非適宜。事實上,由於《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而非法務部,法務部才會便宜行事,藉由其所主管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讓GPS辦案予以合法化,而非修改《刑事訴訟法》。但筆者認為,比較妥當的方式,應該還是要回歸到《刑事訴訟法》中,就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的要件與限制,予以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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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序

  永然兄和許多宗教界領導者和學者、律師共同彙整研提出《宗教基本法》的立法建議,為求草案內容公平周延務實可行,永然律師曾多次費心邀商社會各界賢達,整合各界不同的觀點進行討論,實在值得欽佩讚嘆!

  《宗教基本法》草案是一個關係整體宗教界長期永續發展的重要法案;也是政府對於整個宗教政策的理念與態度的定位,代表一個進步祥和國家的宏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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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大校友文化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由陳維昭董事長主持,包括:孫震丶李𠻸涔丶王仁宏丶高明見⋯⋯等人均出席,會後並進行餐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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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下午,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行政部黃主任南下高雄所,與所內同仁一同歡慶聖誕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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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前往世貿聯誼社用餐,現場已有聖誕節氣氛,李律師並與美生會百宗兄不期而遇,兩人一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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