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好友韋董事長嫁女兒,李永然律師特別出席在內湖萬豪酒店舉行的郭韋聯姻兩府喜宴,並為新人獻上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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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6日,李永然律師與好友廖運源夫婦丶謝顯榮等人同遊新竹,欣賞美好風景,共渡愉快的週末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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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6日,李永然律師參加由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與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共同舉辦的旅遊聯誼活動,由石賜亮理事長丶賴文平理事長帶領,將近40人出席參加,一早南下新竹,前往尖石,下午則去參觀柿餅的製作,活動於下午五時結束後返回台北,大家一起渡過愉快的假日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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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已經做成的「仲裁判斷」,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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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於募集資金時向投資人所發行的股票,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一般投資人所購買的股票,即為「普通股」,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享有出席股東大會、選舉董監事、投票表決議案、獲得股利分紅等權利。

  然而,現行公司實務上,企業經常遇到股權安排的難題。以家族企業為例,家族企業的經營者希望讓有意願、有能力經營的家族成員,能保有穩定的經營權,但仍讓其他的家族成員保有參與及瞭解的權利;或者當家族成員無意接班,欲從外界尋求專業經理人協助時,雖將經營權移轉予他人,但家族成員仍希望能對企業保有一定的股權。

  以新創企業為例,新創企業於成長階段時,希望吸引外部投資人投資,但原經營團隊仍能保有經營及決策的權利,直到企業發展逐漸穩定,且投資人及原經營團隊也培養出相當共識及默契後,再使其他投資人參與並享受企業發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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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上海商銀企業經理精進讀書會,並擔任《中國的亞洲夢》一書引言人,由高長理事長擔任主講人丶高孔廉教授擔任與談人,針對本書內容分析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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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報載,位於台中監獄大門右側的「矯正教育館」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正式啟用,這棟斥資新台幣9千多萬興建的建築物,所有設施都是由監所人員自行發想而成,除了複製真實囚房外,也設置「世界監獄」地圖,經由互動式科技設備,讓民眾認識全球最豪華的監獄、需要付租金的監獄等……各國監獄景況,另外民眾也可透過VR虛擬實境影片,了解監所內實際作業、生活情形,親身體驗觀察受刑人生活環境。台中監獄邱鴻基典獄長表示,這座全國首座多功能矯正教育館結合法治教育、社區活動,「寧可監獄主動走出去讓外界了解,也不要讓人走進監獄來。」,而「矯正教育館」也已成為新興的打卡景點。

  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監獄在一般民眾的印象中就是關壞人的嫌惡設施,並不會想主動走入監獄了解受刑人的生活情形和矯正制度的現況,如今政府矯治單位能在台中監獄打造首座「矯正教育館」,透過其中各種互動的科技設備,讓民眾輕鬆認識世界各地的監所設施,並體驗受刑人於服刑期間的感受,非常值得稱許。矯正制度的目的,在於使犯罪者能經由教化,反省自己的過錯,改過遷善後重返社會,成為有用之人(即「再社會化」)。因此當民眾對監獄「高牆」內的認識愈多,就更能以成熟的態度看待監獄矯正制度,這也是為什麼國家應保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透過「教化」化解戾氣、消弭他們再犯造成社會負擔的可能,才是國家社稷之福。

新聞連結:6年前這裡被抗議 今搖身變打卡夯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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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問題】

  依據新聞媒體報導,近來有Youtube影片分享平台的頻道經營者(Youtuber)接到「A數位公司」的信函通知,主張頻道經營者放置於Youtube平台的影片中,若使用該公司所設計的中文字體(型),則必須支付「授權金」。此新聞報導一出,立即於網路上引起廣泛討論,到底「字體」、「字型」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讀者又應該注意甚麼,以免被誤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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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都市內的老房屋太多:

  住在台灣的人,如有在國外旅遊的經驗,倘將台灣的都市與已開發國家的都市相較,台灣都市的面貌因建物老舊、違章或瀕危,而有改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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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9條第4項規定「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由於本項規定與昔日太平洋SOGO百貨的經營權爭議案有關,因此被暱稱為「SOGO條款」,並且在立法院審議《公司法》修正案期間,受到立法委員與社會各界廣泛討論。

  《公司法》第9條最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發生,同時落實公司「資本三原則」當中的「資本確定原則」與「資本充實原則」(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91號刑事判決),因此《公司法》在第9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個人違反上述原則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同時在第3項與第4項中分別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的事由,包含公司未收足股款及公司設立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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