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餐敘,由賴文平理事長主持,大家藉此交流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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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3577中華道宗夏季刊1076月第46期第44-46頁》

一、人為何需要修行?

做為現代人每天因工作或生活,總會面臨一些煩惱,如:為錢煩惱、因事業失敗煩惱、因愛情困擾…等不一而足。人面對煩惱時,總希望能消除煩惱,此時就有需要透過「修行」,消除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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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主體很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其交易的對象,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主體」;中國大陸因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體制複雜,其民事法律的主體也隨之趨於多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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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並主持「永然第20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式業,成功高中游經祥校長、復興高中鄭雅芬校長、成功高中吳薏莉主任、陳茂慶董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黃淑嬪及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李廷鈞地政士等貴賓出席列席,一同鼓勵學員們在活動期間內好好學習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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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隔離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的關係,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嚴重的影響。由於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也指出此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慎重從事,除非確有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萬萬不可率然為之。

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及因此所受影響的權利,固然得依法律為之,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二致。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的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者,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008年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即因此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而裁示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訂定適當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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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日前有媒體報導,臺灣漫畫家蕭言中於民國102年8月在北京舉辦漫畫展,作品有「貓」、「狗」、「馬」等許多動物角色,蕭言中對該系列漫畫享有「著作權」。然而蕭言中卻發現,臺南某法國軟麵包專賣店的咖啡總監賈某竟模仿他的動物角色,上傳「臉書粉絲專頁」,甚至將畫作裱框,以一幅新台幣5000元代價對外販售,事後還不斷狡辯,蕭言中憤而向法院提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認定,賈某未獲蕭言中同意或授權,以重製方法侵害蕭言中的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8月;而智慧財產法院也認定,賈某應賠償新台幣300萬元,而該麵包店的「臉書粉絲專頁」所有人畢某因未盡監督責任,也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0萬元。究竟何種情形構成抄襲著作?其法律責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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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月例會,由高長理事長主持,會中並邀請張明杰先生進行專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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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小華和小明是大學同班同學,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逛夜市,回程時小明騎著機車載小華,忽然開始下起大雨,小明趕著回去,因此通行閃黃燈路段時沒有減速,結果行經路口時,被一樣未減速的機車駕駛阿鴻撞上,小華因此腿部骨折。小華請求阿鴻賠償醫療費用,阿鴻表示駕駛人小明也有過失,所以不能要求阿鴻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希望法院減輕或免除阿鴻的賠償責任。請問阿鴻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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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台灣房屋集團之邀,出席「銀髮公益系列講座」,演講主題為《圓滿處理一生不動產》,由該集團林總經理主持,現場來了近二百位聽眾,大家對於此一講題非常感興趣,台灣房屋集團並贈送現場來賓一人一本「房地買賣借名繼承與贈與法律手冊」,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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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上午11時,李永然律師與法師們前往立法委員吳志揚先生辦公室,眾人一同討論《宗教基本法草案》制定的方向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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