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主體很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其交易的對象,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主體」;中國大陸因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體制複雜,其民事法律的主體也隨之趨於多元複雜。
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主體很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其交易的對象,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主體」;中國大陸因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體制複雜,其民事法律的主體也隨之趨於多元複雜。
2018年8月21日下午1時30分,李永然律師以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身分出席並主持「永然第20期高中法律生活營」始式業,成功高中游經祥校長、復興高中鄭雅芬校長、成功高中吳薏莉主任、陳茂慶董事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黃淑嬪及永然法律基金會副執行長李廷鈞地政士等貴賓出席列席,一同鼓勵學員們在活動期間內好好學習法律 。
羈押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隔離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的關係,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嚴重的影響。由於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也指出此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必須慎重從事,除非確有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萬萬不可率然為之。
刑事被告受羈押後,為達成羈押之目的及維持羈押處所秩序的必要,限制其人身自由及因此所受影響的權利,固然得依法律為之,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的《憲法》權利的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二致。執行羈押機關對受羈押被告所為的決定,如涉及限制其《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者,仍應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之規定。
2008年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即因此而認定「《羈押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而裁示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該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其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的訴訟制度訂定適當的規範。
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日前有媒體報導,臺灣漫畫家蕭言中於民國102年8月在北京舉辦漫畫展,作品有「貓」、「狗」、「馬」等許多動物角色,蕭言中對該系列漫畫享有「著作權」。然而蕭言中卻發現,臺南某法國軟麵包專賣店的咖啡總監賈某竟模仿他的動物角色,上傳「臉書粉絲專頁」,甚至將畫作裱框,以一幅新台幣5000元代價對外販售,事後還不斷狡辯,蕭言中憤而向法院提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認定,賈某未獲蕭言中同意或授權,以重製方法侵害蕭言中的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8月;而智慧財產法院也認定,賈某應賠償新台幣300萬元,而該麵包店的「臉書粉絲專頁」所有人畢某因未盡監督責任,也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0萬元。究竟何種情形構成抄襲著作?其法律責任如何?
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小華和小明是大學同班同學,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逛夜市,回程時小明騎著機車載小華,忽然開始下起大雨,小明趕著回去,因此通行閃黃燈路段時沒有減速,結果行經路口時,被一樣未減速的機車駕駛阿鴻撞上,小華因此腿部骨折。小華請求阿鴻賠償醫療費用,阿鴻表示駕駛人小明也有過失,所以不能要求阿鴻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希望法院減輕或免除阿鴻的賠償責任。請問阿鴻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2018年8月18日下午2時,李永然律師應台灣房屋集團之邀,出席「銀髮公益系列講座」,演講主題為《圓滿處理一生不動產》,由該集團林總經理主持,現場來了近二百位聽眾,大家對於此一講題非常感興趣,台灣房屋集團並贈送現場來賓一人一本「房地買賣借名繼承與贈與法律手冊」,分享相關法律知識。
2018年8月17日上午11時,李永然律師與法師們前往立法委員吳志揚先生辦公室,眾人一同討論《宗教基本法草案》制定的方向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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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監獄執行現況,目前最為各界質疑者,應是監獄過度擁擠問題。《監獄真相大揭露》書中資料指出監獄嚴重超收現象,特別是都會型的監獄更為嚴重。
監獄過度擁擠,不僅行政所需空間不足,受刑人使用的工作場所、活動運動場所及舍房空間等,均呈現不敷使用的窘境。儘管受刑人一人一床的政策已經確立並積極推行,但是,目前受刑人使用、居住空間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
更有甚者,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監獄管理人力,早就呈現負擔過重情形,因此,透過積極增建監獄以改善受刑人超收現象,此舉反將更惡化管理人力嚴重不足的問題。凡此種種,均為當前獄政制度中急需改進之處。
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台商甲公司對陸商乙享有貨款債權;陸商乙公司於大陸人民法院判決應清償台商甲公司貨款,郤遲未履行,台商甲該如何強制執行?又執行程序於何種情形下會終結?
解析:台商甲對陸商乙既然已獲法院判決勝訴,如該判決確定,台商甲自可以之為「執行依據」,向管轄的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款)。又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6條第1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