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主體很複雜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有其交易的對象,這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主體」;中國大陸因為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體制複雜,其民事法律的主體也隨之趨於多元複雜。

  台商對之有認識及區別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自然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首先台商應瞭解「自然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承擔民事業務(大陸《民法通則》第13條)。自然人須滿十八歲以上為「成年人」;倘未滿十八歲則為「未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參見大陸《民法總則》第17條、第18條第1款)。另外未滿八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於滿八歲而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則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工商個體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其次,自然人中的「工商個體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台商也應認識。前者是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者屬之,可以起「字號」;至於後者乃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者(參見大陸《民法總則》第54條、第55條)。

四、做為民事法律中主體的「法人」

  再者,由於「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台商也應加以認識,謹分述如下:

  (一)營利法人: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者;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營利法人依法須「登記」方能成立(大陸《民法總則》第76條、第77條)。

  (二)非營利法人: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而成立,且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者;其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其又可分以下四大類:

  1、事業單位法人:乃指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者;不過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則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大陸《民法總則》第88條)。

  2、社會團體法人:乃指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者;不過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則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大陸《民法總則》第90條)。

  3、捐助法人: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者(大陸《民法總則》第92條第1款)。

  4、特別法人:「特別法人」是中國大陸民法典的創舉,它反映了中國大陸社會生活中,似是而非的「類法人」(註)。其包括「機關法人」、「農村具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錢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法人」等(大陸《民法總則》第96條)。

五、做為民事法律中主體的「非法人組織」

  又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許多自然人的集合,卻又沒有登記成為法人的”組織”,在台灣稱之為「非法人團體」;而中國大陸《民法總別》將之定名為「非法人組織」。大陸《民法總則》第102條第1款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的成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則依照其規定經批准後,方能成立(參見大陸《民法總則》第103條)。「非法人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如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則依照其規定(大陸《民法總則》第104條)。

六、結語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民事法律中的「主體」,確實相當複雜,種類也很多元,台商於進行投資交易時,務必詳細了解,俾保自身權益,並可以了解自已交易對象的法律地位及「主體」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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