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林岫萱律師

案例:

  小華和小明是大學同班同學,有一天兩人相約一起去逛夜市,回程時小明騎著機車載小華,忽然開始下起大雨,小明趕著回去,因此通行閃黃燈路段時沒有減速,結果行經路口時,被一樣未減速的機車駕駛阿鴻撞上,小華因此腿部骨折。小華請求阿鴻賠償醫療費用,阿鴻表示駕駛人小明也有過失,所以不能要求阿鴻負擔全部的醫療費用,希望法院減輕或免除阿鴻的賠償責任。請問阿鴻的主張是否於法有據?

解析:

一、後座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因此駕駛人被認定為後座乘客的使用人:

  《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的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則不在此限。一般來說,「使用人」通常是指被使用、服勞務之人,實務上認為後座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因此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關於「使用人」的規定,認為駕駛人也算是後座乘客的使用人。

二、被害人若對於其自身損害擴大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加害人的賠償金額或免除其賠償:

  (一)《民法》第217條規定:「(I)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II)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III)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二)對於損害的發生,有時候除了是因為加害人的行為造成損害外,被害人有些行為同時會發生損害、或讓自己的損害擴大,這種情況就是被害人「與有過失」,關於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與有過失」案例有:超速、未配戴安全帽、未注意車前狀況等等,實務操作上,在鑑定報告書中呈現的「過失責任比例」,除非被害人完全沒有過失,否則一旦雙方都有過失責任,就是屬於被害人「與有過失」。對於「與有過失」的情形,依照《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金額,依照《民法》第217條第3項的規定,被害人的使用人與有過失,也會準用《民法》第217條第1項的規定。

三、後座乘客因乘坐駕駛人駕駛的車輛而擴大活動範圍,類推適用《民法》中使用人與有過失時,「過失相抵」的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

  (一)在司法實務上,針對與本則案例相似的案件,已有許多相同見解的判決,在此僅摘錄兩則判決作為參考:

  1、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認為:「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而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2、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306號民事判決認為:「坐於林甲機車後座之林乙,由於林甲駕駛該機車與被上訴人郭某駕駛大貨車之互有過失而受傷,並因林乙係藉林甲駕駛該機車載送,以擴大活動範圍,所受損害,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而有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二)以上兩則民事判決都認為,因為後座乘客藉由駕駛人載送而擴大活動範圍,駕駛人為後座乘客服勞務,駕駛人被認定可以類推適用《民法》使用人的規定,成為後座乘客的使用人,而使用人的過失依照《民法》第217條第3項規定,準用與有過失中過失相抵的規定,因此後座乘客同時需要承擔駕駛人的過失責任,在駕駛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有過失時,後座乘客不能將其損害全部歸咎於另一方駕駛人,而需同時承擔為自己駕駛的駕駛人的過失,因此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另一方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四、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實務上的穩定見解認為,後座的乘客因為藉由搭乘駕駛人駕駛車輛而擴大其活動範圍,如果搭載的駕駛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有過失時,縱使後座的乘客不是駕駛人,也必須承擔駕駛人駕駛車輛的過失責任。在本案中,分別駕駛機車的小明和阿鴻都沒有注意車前狀況,在經過閃黃燈路口時,兩人都沒有減速慢行,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小明後座的小華腿部骨折。對於本案交通事故,小華必須承擔小明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因此小華請求阿鴻賠償小華的醫療費用時,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阿鴻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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