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父母往生後,突然有許多人自稱是被繼承人的「養子女」,要分遺產,繼承人此時該如何是好?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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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30日出刊的蘋果日報對於「【買房問蘋果】有家歸不得!不付電費竟遭房東換鎖」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達法律上的意見。

  民眾陳小姐來函詢問《蘋果》,在租屋處住了1個月,房東突然說要付公共電費,但仔細看契約中並沒註記,延遲不付竟遭房東私自換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房東出租公寓物件時,雙方租約若沒有特別約定,大部分電費負擔在出租人,若出租人希望電費由承租人負擔,就應在租約裡約定。此外,當房屋已出租給房客,房屋在租賃期間的使用支配權利歸屬於承租人,出租人不能擅自把房屋進行換鎖,會涉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刑法304條強制罪。李永然提醒,若有爭議,應利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到法院訴訟,千萬不要用換鎖的方式來自力救濟。(地產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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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處分,歷年來廣泛受到違憲的質疑,被認為嚴重侵害《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我國歷史最悠久的人權團體―中華人權協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在民國106年5月19日與9月12日就限制出境處分相關議題舉辦兩場座談會,邀集諸多立法委員、專家學者、人權律師與會,就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進行廣泛的探討。

  在第二場座談會中,報告人黃介南律師援引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前大法官劉鐵錚不同意見書所論及的觀點,筆者認為,前大法官劉鐵錚的見解,是檢驗限制出境處分合憲性時,應具備的宏觀思維。

  前大法官劉鐵錚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特別提到:「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尤其在現今國際交通發達,國際貿易鼎盛之全球化時代,遷徙自由之外延亦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基本權,因此,遷徙自由對人權保障之實踐實具有重要意義。」前大法官劉鐵錚明確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眾多基本人權。因此筆者認為,探討限制出境處分,不能只侷限於遷徙自由,而應該還要將上述基本人權納入討論範圍,才能完全彰顯人民受限制出境處分時,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的真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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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8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喬大文化基金會董事會,由郭國榮董事長主持,王進祥等人出席,會中巧遇《天堂情書》一書的作者宋芳綺女士,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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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8日上午,李永然律師與李廷鈞地政士等人一同自象山走至虎山,途中巧遇友人,也是有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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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8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前往大直和璞飯店,為事務所內同仁洪偉修律師與沈佳慧小姐的婚禮證婚,祝福兩人永浴愛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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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7日,李永然律師前往上海建國賓館,出席由上海市法學會、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共同主辦、海華東師範大學承辦的「第十七屆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並以「台灣投資人因人民幣TRF風暴而受害,如何依法救濟」為題進行發言,此次台灣代表團共有84人出席,是有史以來最大代表團,兩岸專家學者藉此平台,充分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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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夫妻A、B離婚,二人生有一子甲,嗣後甲的父親A再與C結婚,並生子女乙、丙二人,這樣兒子甲可以主張分遺產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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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6日下午,李永然律師與兩岸經貿交流權益促進會石賜亮理事長等「滬台經貿法律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台灣代表團」一行人,共同前往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參觀,與陳立斌院長合影,並聽取對於一中院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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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

  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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