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1月22日經濟日報AA2版劉懿慧記者所撰「預售屋一賣一買 要分開稅」的報導,因預售屋買賣未辦理產權登記,加上獲利空間頗大,許多民眾以短期間買賣預售屋方式賺取高額利潤,但北區國稅局提醒,出售預售屋的獲利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且個人出售預售屋後,又再購買另一預售屋時,不得視為同一筆交易去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財產或權利若原本是從出價取得,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因購買預售屋是取得不動產「預定買賣權利」,故出售預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該「權利」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