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4年12月28日蘋果日報B3版記者陳瑩欣所撰「黃博怡:房市崩跌是浩劫」的報導低薪高房價成民怨,打房聲浪四起,不過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博怡接受蘋果日報專訪時表示,房價飆漲是災難,但如果用崩跌手段讓它回到原點會是浩劫。對於穩定房市政府頻頻出招,院長認為目前的措施差不多了,不能再加重干預。黃博怡院長警告,如果房價修正幅度太大,承接擔保品的金融體系首先受傷,接下來就是窮盡一生購屋者。

  他說:「房價飆漲是錯誤也是災難,但如果用崩跌手段讓它回到原點是浩劫。」院長預言,房市崩跌會像藝人隋棠的名言「回不去了」一樣,出現難以挽救的困境。他舉例,1998年本土金融風暴發生,原因就在上市公司投資房地產長期下跌,導致銀行握有過多不良資產,財務體質一夕弱化所致。他並認為目前的措施差不多了,不能再加重干預。至於改善房價所得比的對策,黃博怡認為,應從提升薪資所得結構下手,如此一來才能良性修正房價和所得間差距。 他分析國內長期低薪主要原因有3,包括:產業過度外移形成「賣血式」對外投資、近10年來政策過度向資本家與企業家傾斜,忽略受薪階級權益、大學教育只顧理論忽略市場實務,現今工作內涵和技能無法達到過去大學生的水準等。黃博怡院長並建議,應改善投資環境以吸引資金回流、檢討稅制結構、私立大學和技職體系教學模式要更講求產業連結,才能契合產業用人需求,畢竟有真本事才值得企業家付高薪。

  筆者認為政府用較為強硬的手段打壓房市,最後只會造成每一位民眾都受傷。目前台灣的經濟發展是環環相扣的,如果某一產業衰退,勢必會帶動其他產業跟著衰退,所以政府的經濟施策應放在如何提升經濟成長率及就業率,而非用壓抑手段破壞具有市場機制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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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4日下午3時30分,李永然律師前往金山慈音寺演講,主題為「均衡生活與佛法修行」,將其於工作生活中的經驗在佛法修行中所得到的心得與聽眾分享,在難見的寒流低溫中,利用2個小時給予大家心靈上的暖意,李律師演講內容以15項加以說明,大綱如下,告知眾人,在忙碌的世道之中,修行是很重要的:

一、前言
二、人生分五大部分,且以「修行」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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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4日午時,李永然律師前往晶華酒店,出席友人劉智坤董事長之子的婚宴,並為新人獻上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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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於2016年1月22日上午10點,出席由中華人權協會常務監事李本京教授召開的監事會議,接著於11點30分以理事長身分主持第16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針對該會各項會務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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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彭女與李女簽約以383萬元賣屋,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房屋)及買賣價金383萬元意思表示合致,依民法第153條、第345條第2項之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故出賣人彭女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即負有交付其物及移轉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如反悔不售,即陷入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買受人李女委請律師多次寄發存證信函催促履行合約,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54條之規定自得解除契約;即便彭女抗辯房屋遭受查封而無法履約,仍屬可歸責於彭女之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之規定,李女仍得解除契約。又依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解約後買賣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彭女自應返還其所受領之108萬之價金。此外,如契約明訂懲罰性違約金之約款(民法第250條參照),彭女尚應負擔懲罰性違約金,惟若彭女認為懲罰性違約金過高,仍可訴請法院酌減之(民法第252條參照)。(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分所執業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電話:07-216-0588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story/7321/144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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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也前往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尾牙現場,由謝顯榮所長接待,李律師也和員工們同樂,共渡一個愉快的夜晚!

亞信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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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客戶友信醫療集團歲末宴,祝賀全體員工新年快樂!

友信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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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盲目打房,全民遭殃:

  2016年元月2日總統大選舉行第二場辯論會,三黨的候選人對於「住宅政策」都是主張從興建社會住宅、公共住宅著手,且反對「亂打房」,讓「房市回歸正常化」。

  這樣的理性論點,卻遭在辯論場外聚集之抗議團體,酸語批評說「三黨候選人不敢打房」,並指未來無論哪一位當選,都是「不打房政黨」全面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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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報載韓國知名連鎖咖啡店,經舉報修改已經過期的醬料包上的有效日期。檢警搜索後,查獲一千多包可疑醬料,員工承認確實有以菜瓜布擦拭掉醬料包上原來的有效期限後,再貼上新的標籤貼紙竄改有效日期,而遭竄改日期之醬料包是以滿額禮之方式贈送與消費者,為臺灣食品衛生安全再度投下震撼。無獨有偶,相同的食安事件亦曾發生在台灣的大型連鎖超市和日系連鎖咖啡廳,時到今日,消費者應該都想問這樣的食品業者會觸犯什麼樣的法律?

  行政責任部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若企業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的行為,依照同法第44條,主管機關得對食品業者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的罰鍰,違反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刑事責任部分,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食品業者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外,由於有效日期為食品業者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標示在食品包裝上,用以證明食品仍可安全食用,故具有證明功能,性質上為私文書,若食品業者任意更改有效期限,恐有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嫌。而,食品業者更改有效期限使消費者誤認食品尚未逾安全食用期限亦可能該當刑法第339條對消費者施詐術,而使消費者陷於錯誤的構成要件,可能亦有涉嫌違反刑法詐欺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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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1日下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進出口公會舉辦之「2016全球重要暨新興市場貿易環境與發展潛力調查報告」研究成果記者發表會,會議由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黃呈琮理事長主持,身為本計畫審查委員之一的李永然律師,也出席本次會議聆聽。會中由中原大學企研所呂鴻德教授以「六大平台策略擘商機」為題,發表成果報告,希望研究結果能對所有進出口商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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