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劃者序
相較於世界各先進國家,我國對於賦稅人權之保障起步較晚;例如英國早於1985年即已制定《納稅人權利憲章》(The Taxpayer's Charter)、澳洲1997年施行《納稅人權利憲章》(The Taxpayer's Charter)、紐西蘭1992年公告《納稅人憲章》(Taxpayer's Charter)、加拿大2002年公佈《納稅人權利法案》(Taxpayer Bill of Rights)……等。
而我國直至民國99年1月6日始公布增訂《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該章節僅有五個條文,而該次《稅捐稽徵法》修法內容中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相關之條文共僅有六條,對於納稅者之權利保障仍極為不足,與世界各國紛紛設立專法保障之趨勢有所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