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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我國已實施《國土計畫法》,將於民國1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並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且不再適用《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第45條),一旦實施後,我國宗教土地的取得將更為困難!能使用的宗教土地將更加受到限縮,如此勢必將更進一步的全面限制我國的宗教發展。

  《國土計畫法》施行前宗教界的主要問題:宗教地目變更困難,目前宗教界也只剩下四年半可以進行而已,何況它的難度還這麼高,怎可能在四年半內能夠讓百分之九十以上不合法的寺廟通過土地變更?等到民國114年5月1日「國土功能分區圖」正式公告實行後,甚至也沒有機會變更土地地目了。也就是說不合法的永遠是不合法,永遠受到限制。所謂的每若干年政府可以辦理土地分區分類檢討,試想目前變更小範圍宗教土地地目尚且這麼困難,何況未來是變更區域使用分類?那豈不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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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民國(下同)106年6月內政部提出最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但未經廣泛討論,宗教界對該草案之內容仍有諸多質疑,同年7月23日又因「減香」議題引起宗教界一片譁然,以北港「武德宮」發起的諸多民間宮廟計約二萬餘人,為捍衛信仰守護香火,出動神轎、陣頭,眾神串連齊聚於凱道,表達對政府以公權力過度干預民間減香,造成滅香、封爐等疑慮之不滿,並訴請政府尊重宗教自由與基本人權。

  這是台灣宗教界乃至佛教界第一次以集體遊行方式,對國家政府公開要求維護宗教人權與自由的主張。基此,部分宗教界人士及法律實務界的專家等,開始倡議以106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的這一天,作為台灣宗教自由人權的「覺醒紀念日」,個人覺得確實是非常恰當而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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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國是一自由民主法治的國家,宗教信仰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對於宗教團體的法律規範尚未完全法制化,過去曾訂有《監督寺廟條例》、《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前者已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第8條及第2條第1項違憲;後者《管理喇嘛寺廟條例》則於民國92年6月11日由政府自行宣告廢止。

  嗣後內政部即積極地研議訂定規範宗教團體的法律,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然該草案送入立法院,卻多次退回再審議;終於在民國106年6月間推出新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卻仍被宗教團體、人權團體、法律學者、法官、人權律師質疑,甚至引來同年7月23日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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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時代的七大趨勢:消費者主導的網路企業革命」這本書是Chuck Martin所著,林以舜譯,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公司於2000年4月初版四刷,讀後該書提醒了我以下幾個觀念:

  1.在網路大未來的時代,要接受"電子企業革命"(electronic business revolution),企業不能只是架設一個"網站",而是要成為電子企業,電子企業也遠超過電子商務(e-commerce)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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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最近在整理書架,翻到九年前參加如意讀書會研讀的一本圖書,由彭明輝教授所著「生命是長期而持續的累積:彭明輝談困境與抉擇」,當時閱讀比較沒有感覺,如今再經歷過幾年的歲月,讀起來特別有感受。
  作者於書中強調以下幾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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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提及「居住權」是基本人權,須獲得應有的保障,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明白揭示了「適足住房權」的重要,然而國內房價居高不下,屢屢成為民怨之首,落實「居住正義」,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就成為政府必須面對的執政課題之一。

  所謂的「居住正義」,並不是單靠打房就能解決問題,而是一種「住者適其屋」的概念,是指不論每個人的收入高低,都應該有適當的房子居住,能夠自由地選擇買房或租屋。因此,為了實現「居住正義」,政府在民國100年12月30日公布實施《住宅法》,目的在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之後延續《住宅法》的精神,又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由總統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並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正式上路施行,本條例開宗明義指出其立法目的為「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發展租賃住宅服務業。」,這兩項法律的施行,對於民眾的「居住權」提供了應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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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我國《信託法》自民國85年制定以來,實施至今已有二十餘年,國人運用信託藉以管理財產的情形日益增多,信託的運用也愈趨多元化,包括:金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不動產信託、公益信託……等。其中「不動產信託」相當常見,余之法律事務所及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也常為當事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按「不動產信託」係指不動產所有權人,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信託契約」,將信託的不動產透過開發、管理處分及經營等程序,加以興建、出租、經營及出售,或於興建完成後歸還予委託人,以符合委託人目的之信託制度。因此善用不動產信託,即可藉由專業管理讓不動產永續經營,以達到投資理財、節省稅負及保障家人權益等多重目的。

  民眾要辦理不動產信託,除了須具有完備的「信託」法律知識外,對於不動產信託契約的訂立及不動產信託相關登記也須十分留意。最好能透過閱讀書籍或上課學習,來增加對於「不動產信託」的認識,或尋求專業律師及地政士加以協助,才能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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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作者從事地政士業務已有四十餘年,執業過程中,常見地政與稅務法令之規定與實際申請或申報實務,仍有差距。為解決讀者實務運作時的不便,本書就房地產信託登記申請書及信託條款與相關稅務申報書,逐一列入本書各項範例,方便讀者申辦時有所參考及運用。實際運用時,應填寫之書件或檢附文件,有些登記機關或稅捐機關會有不同要求,或有未盡之處,尚請見諒。

  希望本書之範例與信託條款,對讀者辦理房地產信託規劃時,能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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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序

  近年來國內各種信託商品越來越多元化,隨著信託的好處逐漸被大眾認知,房地產信託亦逐漸受到重視。信託除了對個人而言,有資產保護、財產管理、長久規劃、節稅、風險控管等功能,信託機制運用在不動產開發案上,亦可提供不動產開發案中各關係人,包括地主、建商、營造廠商、銀行及承購戶較為周延的保障。

  信託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而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九章第124條規定,土地權利信託登記,指「土地權利依信託辦理信託而為變更之登記」,即其信託之標的為房地不動產。有關房地產信託之書狀、登記辦理流程、相關法規與解釋令函、信託有關稅務等為一專業領域、相關人士了解相關拾物登記法令、流程,書件申請及準備等,有助於進一步保障委託人權益及讓信託登記過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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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耶祥

(一)
  我認識李永然大律師,已經近四十年,近日承他賜寄大作-「工作、生活與修行」(永然文化公司出版),並要我於讀後寫篇讀後感,讓我有機會重新整理從前與他結緣、平日論道,以及共同奮鬥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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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太極門稅務一案已過了24個年頭,至今仍未獲得圓滿解決,這個原本只是太極門弟子對於洪道子師父的敬師金,卻相當荒謬的被國稅局扭曲認定是一個涉及逃漏稅的違法案件。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師父等人還被檢察官誤認事實而羈押失去自由,更被冤枉提起公訴,甚至遭到判刑,所幸後來經由刑事案件救濟程序得以平反無罪確定,並已獲得冤獄賠償。

  雖然刑事部分獲得平反並取得冤獄賠償,但在稅務案件部分,前後涉及到六個年度,因這當中有一個年度已經判決確定,雖然其他五個年度都經更正免課,太極門不需承擔有關的稅務責任,但唯一判決確定的案件既然與其他案件都屬同一情況,卻無法得到有關的救濟,就以政府常自詡以「人權立國」的台灣,竟還有此種憾事存在,真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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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鍾亦庭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一、我國政府提出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人權報告,對於宗教自由的基本權保障,顯得單薄且空泛,因此我國三個宗教團體共同提出《平行報告》,促請政府正視宗教界訴求並力求改正

  二、此份《平行報告》指出,我國新制訂的《國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有過度限制宗教建築興建之虞,建議政府應立法編定統一的輔導辦法,並將已作為宗教用途使用的土地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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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吳任偉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南台灣人權論壇主任委員、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

一、「宗教權」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
二、「宗教組織自主權」係為保障個人宗教信仰自由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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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中國佛教會副理事長)

  一、宗教界能主動關心宗教自由,敦促政府主管機關能落實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關於「宗教自由」的保障,而提出「影子報告」,是值得肯定。

  二、內政部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3號解釋宣告《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而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該草案未獲宗教界及人權團體支持,乃因《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仍舊是傳統的「管制思維」,致行政管制密度過高而不獲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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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宏安法師(台灣佛教總會理事長)

  1.《宗教團體法》的制定,雖有必要,但一定要先有《宗教基本法》,把保障宗教自由的原則揭櫫出來,才不會發生類似《監督寺廟條例》的違憲問題。

  2.台灣的「基本法」立法模式已很成熟,如《教育基本法》、《文化基本法》......等,「宗教」的重要性不亞於「文化」、「教育」......等問題,訂立《宗教基本法》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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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常露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在目前宗教團體所提出的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最重要的議題,第一個議題應屬對於宗教團體的宗教用地要妥適的規劃,政府長期忽視宗教土地政策,合法取得宗教土地的法令繁雜且過於苛刻,取得宗教建物合法使用執照耗時且困難,因此政府應建立宗教用地規劃政策且訂立完整的配套措施,以解決宗教團體在土地使用的問題。

  第二個議題,則是在宗教團體當中,尤其是寺廟這部分,目前還有許多尚未完成登記,希望政府能夠再開放一次寺廟補辦登記,且希望能降低補辦登記的門檻,並需廣為宣傳,讓目前尚未完成登記的寺廟、宮廟有機會完成登記並取得應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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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1.我國宗教人權影子報告,具體反映了我國宗教界目前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其針對國家第三次人權報告,依國際人權公約的相關條文分類,回應的內容主題大致有十四個議題。

2.我國宗教人權問題的多元性性與複雜性,洵非過去歷屆政府所力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所能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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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淨耀法師(中國佛教會理事長)

1.自2017年7月23日「眾神上凱道」之後,台灣的宗教人權已經漸漸覺醒。
2.我國在法律的制定時,鮮少會在意到宗教的使用,以《國土計畫法》為例,根據其目前的規定,幾乎有百分之九十的宗教建築被歸類在「不合法」的地目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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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序

  民國109年6月間,由行政院提出的聯合國《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中,有關「宗教人權」的部分依然與往年相同,著墨不多,僅用「七點」論述我國目前有關宗教平等、類別及保障的現況。因而,日前由中國佛教會、台灣佛教總會及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等三個宗教團體,針對國家人權報告宗教人權部分,共同提出《就ICCPR & ICESCR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2021宗教團體平行報告》。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充分展現出宗教團體有史以來自發性地第一次對自身權益及宗教自由的關切,這是一值得可喜的現象。

  自從民國106年7月23日宗教團體舉辦「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活動後,可以看到,宗教團體慢慢地開始重視關心宗教人權、宗教自由的維護,從這份影子報告(平行報告)中,我們可以了解到,目前宗教團體最殷切期盼的,即是《宗教基本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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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  序

   原夫宗教覺海,不朽三成,淑世憫人,統事理而無遺;信仰內蘊,輝光外現,徹法底源,攝空有而無邊。蓋緣 宗教本無異旨,無非欲人同歸於善,而以勸善者,治天下之要道也。然 宗教信仰乃亙古以來人類共有之現象,其在文化所累積而成之歷史長河裡,信仰與人類生活、思想、文明,乃至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等制度尚尤密切,並且發揮了至鉅之貢獻,而影響殊堪甚遠。據以從古至今,惟 政以濟民,教以化民,覺民、護民行於海內外而不悖也。但 聖俗兩界,畢竟有別,「政府」與「宗教」,「公權」與「信仰」,理應各守其道,方能保天下於太平人間也哉。

  蓋以我國之宗教信仰自由,既經載入《憲法》第十三條,則亦屬《憲法》位階之效力,自有約束國家權力之作用。是故宜應採取國家之任務只啻限於人世間之世俗政治事項,而不應也不能及於神聖之宗教信仰;再者,人民於立憲主義時代,關於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以及宗教信仰,已可因《憲法》將之定位為「基本權利」,而取得一種法律地位或身分。根據德國著名之憲法學家史密特(Carl Schmitt)在詮釋《威瑪憲法》基本權時,認為:在本質上基本權是不受限制之個人自由空間,現代國家存在之正當性在於克盡其對基本權保障之貢獻。因此當《憲法》確立宗教信仰係人民之基本權力並蔚為風潮,且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為人類不可侵犯及應受法律規定之保障後,其所代表之最典型、最傳統、最原始之作用,乃是對國家之「防禦權」。換言之,《憲法》賦與人民此種對國家之防禦權後,人民即因此而享有侵害停止請求權或侵害排除請求權。俾人民得防止來自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外,蓋能安排與其自己確信相符之生活方式,這也是自由、民主、理性政治制度之可貴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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