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進入高齡社會的台灣,長照服務機構日益重要:

  台灣已是一「高齡社會」,「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的建立日益重要,為此立法院早於民國104年間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並由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3日公布施行。

  透過該法,其目的乃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進而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的尊嚴及權益。

  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中非常重要的是「長照服務人員」及「長照服務機構」;筆者擬藉本文讓讀者從法律觀點認識「長照服務機構」。在此所稱的「長照服務機構」(註1)乃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設立的機構。

二、長期服務機構的設立形式:

  首先《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期服務機構的設立有規範,長照機構按其服務內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1)居家式服務類,(2)社區式服務類,(3)機構住宿式服務類,(4)綜合式服務類,(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服務類(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針對前述(3)及設有「機構式住宿」服務(註2)的(4)、(5)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註3)設立(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2條第1項);至於其他服務類則可以「個人」、「團體附設」…等方式設立。

三、長照機構的設立、擴充、遷移採「許可制」:

  其次目前《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於「長照機構」的設立、擴充、遷移是採「許可制」,即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3條)。

  對於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的申請程序及審查基準,目前須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4條第1項)。

  就以設立許可為例,僅就「家庭托顧服務」、「提供居家式服務」以長照機構的設立為例,提出說明並分述如下:

  (一)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的籌設:

  應以「個人」為限,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1)最近三個月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照片,(2)負責人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各款規定的「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3)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5)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的「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6)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的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二)提供居家式服務之長照機構的籌設:

  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1)設立計劃書;(2)申請為「法人」或「團體」者:①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②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③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的會(設)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3)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4)申請人為「私立學校的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的核准函影本;(5)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6)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的「切結書」;(7)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9條第1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的切結書;(8)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的文件、資料。

四、長照機構應注意事項

  再者,長照機構於營運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1、由民間設立的長照機構,應冠以「私立」,並於其場所,以明顯字體標示名稱,且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附內容;

  2、長照機構的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也要報核定;

  3、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的「長照人員」就其所提供的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如果是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的規定保存外,應由長照機構至少保存「七年」;

  4、「長照特約單位」應確保其「長照人員」的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

五、結語

  長照服務機構是否健全運作,攸關長期照顧服務的品質,民眾應瞭解「長照服務機構」須受「法令」規範,民眾選擇時自應加比分辨,俾保自身或自己親人之權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中心創辦人)。

註1、「長照服務機構」不同於「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後者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條第6款)。
註2、「機構住宿式的長照服務」乃指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住宿等之服務(參見《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第1項第3款)。
註3、「長照機構法人」的設立、組織、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適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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