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我應邀至台北市國稅局演講「公務人員應具備的人權常識」。



由於公務人員被國家賦予了許多權利,往往在執行公務行使各種公權力時侵害了人民的權利而不自知,而我國針對此種公務員侵權的情況,除於各部法律條文中規定許多公務員應行注意及遵守之條文外,亦制定《國家賠償法》使得受公務員侵害之人民得對國家加以求償,而在某些情況,國家甚至可向該違法之公務員再行求償。

演講中,我從公務員對人權的基本認識談起,再說到要實現人權保障,就必須加強法治教育。而基本人權限制與國家責任是公務員必須牢記在心的,一旦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民眾即可依《國家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我並提出數個案例佐證,提醒公務員執行公務時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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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