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
人權工作是持續性的工作,不可一日中斷,展望未來,政府仍應持續推動下列重要工作:
一、持續檢討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
我國是依法行政的民主法治國家,法令及行政措施係推動落實人權的主要載體,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持續進行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務期能符合兩公約之規定。
二、持續宣導兩公約及人員培訓
人權需要人員來推動落實,特別是落實在施政作為中,故各機關應持續宣導兩公約及進行人員培訓,以提高公務人員的人權素質。
三、持續兩公約中階種子培訓營及講義之撰寫
法務部自2010 年起推動「兩公約學習地圖—兩公約中階種子培訓營」,業已2年,各機關人員參與踴躍,應持續推動,讓更多公務員有受訓機會,亦應持續邀集人權學者專家撰擬講義,並編印成冊,供學員參閱,並將講義資料及相關宣導品亦將放置於相關網站供各界作為辦理兩公約宣導之教材。
四、定期舉辦人權研討會
政府應定期舉辦人權研討會,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作專題演講及專題探討,俾讓參與者從中汲取國內外學者專家及學者國家推動人權之寶貴經驗。
五、持續撰寫國家人權報告
《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有關單位應配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之規劃,持續進行國家人權報告撰寫工作等相關作業,透過人權報告制度,持續掌握我國人權狀況、累積人權資料,俾利後續國家人權政策之擬定與執行。
六、繼續推動國際人權公約之內國法化
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是國際社會主流價值之所在,我國身為國際重要成員,自應積極參與,俾能與國際密切接軌,故未來有關部門應參考前揭「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研究報告及對案建議,持續協助各相關部會推動加入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將重要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
七、修改《憲法》,成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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