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5日上午,我赴內政部移民署演講「公務員執法與人權保障」。

維護和保障人權已成國際上重要原則,人權之保障是否合乎標準,甚至成為一個國家或社會進步性的象徵,但政府機關卻是最容易使人民權利受到侵害的,公務員往往在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人民權利而不自知,《國家賠償法》即給予受公務員侵害之人民向國家求償的權利,而在某些情況下,國家還可向違法之公務員再行求償,因此,對於「執法與人權保障」間的分際拿捏,實不可不慎!

我由對人權的基本認識談起,再談到實現人權保障,法治必須健全、法治教育必須落實,而基本人權在國家責任間也勢必要有平衡,因而構成了對人權的限制。

另外,我國立法院在今年3月31日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國際人權公約,並由馬英九總統於5月14日正式簽署,未來是否真正能夠體現兩公約的精神、落實人權,有賴於政府單位、公務員及各界人士的努力。

在實例解析部分,我以指紋建檔、警察執法、既成道路、在押被告的權利、選任辯護等為例詳加說明,盼公務員在執法時,能深以為誡,為人權之保障戮力而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