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天地律法與人間司法
李永然律師
  筆者於「天地律法與人間司法」乙文中,提及「自然的鐵則就是『因果律』,一切所作不空,如響斯應。每個人面對此一『天地律法』均無可逃避,按天地律法的運作,至玄至妙永不變,千年萬載不斷地運行,絶非人力所能對抗。」。這其中的「因果律」,有人就是不相信,筆者就分以下四方面說明:
一、 人與環境:目前地球環境,因人類過度地使用,形成氣候的變化,各處所生之災變,經常是驚天動地,這也是「人心」所召感。
二、 人際之間:每個人與人相處,自己如願誠心待別人,別人則將以誠回報。就以美國的比爾蓋茲、巴菲特於成為富豪後,願將自己的財富之部分捐贈做公益,社會立即予以肯定,並因而獲得良好的聲譽。這就是所謂的「財散人聚」。相反地,有人不斷地運用各種方法斂財,且不擇手段,最後則導至「財聚人散」。
三、 家人之間:每個人都有親眷,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先生不知善待妻子,動輒惡顏相向、拳腳相加,導致夫妻對簿公堂,離異收場,這都是自己所種之因,也是自己所收之果。
四、 自己身體:人的身體是地水火風四大假合,人如能節制飲食、規律生活、調和四大,則身體健康;反之,如熬夜、煙酒、淫亂、暴飲暴食,身體健康必遭危害,身體則將以「生病」,甚至「暴斃」來回報。
  以上係就現實生活而言,然仍有人不信「因果」,堅稱有些人明明不努力,何以能有好的享受;有些人明明孜孜矻矻,何以又貧寒交迫?!其實這又涉及「三世因果」。常人言:「欲知過去因,今生受者是;欲知未來果,今生做者是。」這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道理。
  「因果律」其實是「因緣果報」,有因固然有報,但有因尚須有「緣」,才能果「熟」;有因無緣,則果不熟。所以,從造業因到受果相隔的時間,即可分「三時業報」,分述之如下:
一、 現報業:今生所造的業因,現生就感受果報。
二、 生報業:過去生的業力、習性,所得的果報。
三、 後報業:今生造業,相隔一生、二生或多生才受報。
  面對「因果律」此一不變的法則,人當如何呢?不外有二:
一、 懺悔滅罪: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與明交而不信乎,傳不習乎」。足見每個人必須懺悔,藉此「改過遷善」,《三昧水懺》中也說:人要藉發起「慚愧心」,觀罪性空,藉以滅除「三障」(煩惱障、業障、報障)。
二、 停止十惡:人每天都是「身、口、意」在運作,透過身、口、意行善造惡。想要不受惡善的果報,就不要有十惡行。此「十惡行」,依《四十二章經》言,即「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
  深信人如能確實發起慚愧心,懺悔滅罪,改惡修善,力行十善,則誠如袁了凡於《了凡四訓》中所言,積功累德,改造命運。這也就是人必須相信「天地律法」,力行「以道為宗」,才能發出「德光」!
  至於「人間司法」確有別於「天地律法」,人間司法規範人的言行,所以人的「身、口」為法律所規範,至於「意」則非法律所能規範。
  人如殺人、傷人,則構成殺人罪、傷害罪;人如侵竊他人財物,則構成「侵占罪」、「竊盜罪」;人如性侵或猥褻他人,則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強制猥褻罪」;前述「殺、盜、淫」的「身行」為司法所規範。口出惡言,侮辱他人,則構成「公然侮辱罪」;虛構事實,散布於眾,誹謗他人,則構成「誹謗罪」,足見司法也規範前述「口」之惡行。至於「意」,本於「思想無罪」,則非法律所規範;但天地律法對於「不好的意念」,任何不好的起心動念,也都有不好的召感。足見人還是要深信「天地律法」,力行「諸惡莫作,諸善奉行」的原則,才能為自己召感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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