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西元(下同)1979年開始執行律師業務,並於198512月自行創立「永然法律事務所」,俟於2000更名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迄今。按本人在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均為「 永然」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法》所賦與商標權人之所有權利。

近日,因有台商誤認「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與本人或台灣「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有關係,本人已於201318日委託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彭郁欣大律師、黃介南大律師發函予「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請其盡速將「上海凌雲永然律師事務所」中「永然」二字移除,避免眾多上海或其他地方之大陸台商誤認,造成混淆。在此特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聲明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中華民國10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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