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國103年7月13日蘋果日報 A8版記者郭建伸所撰「窮婦賣屋 竟課210萬奢稅」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民國100年間施行,原本是要課炒房大戶的稅,實務上也殃及窮人!單親媽媽惠如(化名)表示,因為生計困難,將僅有的房子賣掉度過難關,然而民國102年2月,收到國稅局稅單,必須課以新台幣210萬元的奢侈稅稅金,向國稅局申請複查,國稅局回覆指出,因受贈未滿1年脫手,加上期間房子有公司營業登記,不是「自住」,所以仍須課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持有房屋時間計算,未滿1年即售出,課交易金額15%,2年內則課10%。若屬自宅,則不必課稅;但房仲業者統計,新法甫上路時,無辜被課奢侈稅的案例不少,每月少說有4、5筆「受災戶」。 

  惠如表示,雖向國稅局提出證明,地址雖讓友人登記為營業場所,但根本沒有營業事實,還是遭駁回;因複查遭駁回就得訴願,但訴願要繳稅金的50%當保證金,這幾年她無法正常工作,收入不穩定,根本繳不出新台幣100萬的保證金,所以國稅局凍結了她的戶頭。林岱樺立法委員與國稅局協調時,就連國稅局官員都坦言,奢侈稅課到窮人的案例不只1個,足以證明該條例的瑕疵。

  奢侈稅實施至今,仍有不少民眾因不了解排除奢侈稅的要件,事後遭國稅局追稅與罰鍰;筆者呼籲民眾只要銷售持有未滿兩年的不動產,一定要多方徵詢地政士、會計師或專業律師意見,確認符合排除條款再行簽立買賣契約。目前立法院也正安排修法,新增奢侈稅豁免條論,修法通過後國稅局可以依個案認定是否需課徵奢侈稅,以避免傷及無辜!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印製「不動產奢侈稅課徵實務法律手冊」贈送民眾,凡附回郵十元中型信封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即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這種法律該功成身退了,因台灣的房市業已急凍,不必再藉此法令造成民眾困擾。不過在法律修改或廢止之前,民眾仍應遵守,出售房地產應先徵詢專家的意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