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0134041201_0001  

  李永然律師接受「WE PEOPLE東西名人」雜誌專訪,登上本期雜誌封面人物,脫下律師袍,換上時尚裝扮,想了解李永然律師對訴訟的看法?想知道李永然律師的修行之路?精彩的專訪內容,請看2015年2月的「WE PEOPLE東西名人」雜誌,讓您認識律師袍下真實的大律師!

 正路,行菩薩道--李永然律師專訪

   李永然,大眾心目中的知名大律師,竟認為訴訟乃不得已的手段,「和解」才能解冤釋結,止惡修善、廣結善緣、離苦得樂,退一步真的海闊天空。

  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很顯然,孔子並不鼓勵以訴訟作為解決紛爭的手段,他主張運用道德勸說進行協調,兩造方能獲致雙贏局面。「訟」亦是六十四卦之一,《易經》對「訟卦」如此記述:「上剛下險,險而健…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尚中正也。」大意是,「興訟」非善事,到頭來必定傷人傷己,不得已才為之,倘若誠信不欺,謹守良知與中庸之道,便能趨吉避凶化解窒礙。電影《秋菊打官司》說的正是這個道理,秋菊雖贏猶輸進退無據,勝訴並沒有帶給她任何喜悅。

   不過,「訟」卻是律師最重要的「營業項目」之一,經手的訴訟案愈多,代表事務所的生意愈興旺。執業三十餘年,李永然律師堪稱法律界明星級人物,處理過無數大小案件,許多赫赫有名的政商名流和影視明星都曾是他的客戶。別以為他的成就來自法庭上的無礙辯才與犀利攻防,恰恰相反,李永然的核心價值與《論語》和《易經》全然相符,近年來他更參研佛法,以「不訟而解」為追求的境界,用專業為當事人斷惡緣結善緣。儘管已達耳順之年,神采奕奕的李永然看起來遠比實際歲數年輕,顧盼之間祥和自在,絲毫不見大律師的懾人威勢。或許見多了人心狼藉,他的眼底除了練達與智慧,還有修行者的通透與慈悲。他與《WE People》分享了自己的理念,以及佛法對他的影響……

   WE:一般大眾多以為,只要不犯法,法律便與自己無關,您卻時常呼籲每一個人都應認識法律……

   李永然(以下簡稱李):很多人説:「我很守法,所以不必理會法律。」這樣的邏輯是有謬誤的。守法的前提是「知法」,不認識法律如何守法?每一個廿一世紀的現代公民都應該認識法律,才能遵守法律的規範。假使不知法又要做到守法,很可能於無形中抵觸法律而不自知。和古代不同,現代社會的法律多如牛毛無所不在,因此三十多年來,我不斷利用各種機會推動法律的普及。健全的法治社會不應只著重於「救濟法學」─發生糾紛後才尋求救濟,和人體健康一樣,我覺得「預防重於治療」,知法即是「預防法學」最重要的一環。透過網路與更多人聯結,為不太敢接觸律師的人提供諮詢服務,是我律師事務所的工作重點之一。

   WE:土地法是您的強項之一,您的長子李廷鈞地政士似乎克紹箕裘,不僅研讀法律還考取地政士資格,目前他工作的永然地政士事務所與你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在一起…

   李:廷鈞學法律也是一個機緣─原本他念的是台大政治系,後來讀研究所時選擇財經法。結果,他發現自己和老爸一樣,對房地產相關法律特別有興趣,所以去報考「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人」同時取得了證照。人類所有活動都是在土地上進行,可見房地產的法律有多重要。除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我還設有一間「永然地政士事務所」,但我本身並非地政士,過去都是與其他人合作,現在他可以慢慢銜接這部分的工作了,而且可以藉由Facebook、部落格等平台,把事務所的業務帶進網路時代,對我來說不僅更全面,還可以把三十多年的經驗傳承給他。對他要求格外嚴格?不會,特別嚴格不見得是好事,適度要求,讓他有發揮的空間,成績可能會比我想像的還好。人必須隨著時代改變、接受改變,不能墨守成規。

   WE:面對難以解決的紛爭時,「情理法」往往是大多數華人的排序。身為專業律師,您怎麼看? 

   李:崇尚法治是律師的天職。進步的法治社會通常擁有健全且合乎情、應乎理的法律,倘若法律本身有缺失,貫徹執行的結果就是違情悖理不符人性。一方面,普羅大眾覺得不容易實踐遵守,另一方面,執法人員亦行有窒礙,不僅成果大打折扣,還造成人民的反感。台灣其實有頗多情況屬於這個現象。以違章建築為例,打從我小時候開始,政府便一直說「違建是都市之瘤」,但已過去數十年了,違建反而越拆越多。一旦發生災難,有關單位一陣雷厲風行,之後又悄然無聲。建築法規明明很詳盡,人民的遵守度卻很差,為什麼會這樣?原因便是該法令不合情理。譬如,政府規定,新建案必須設置「法定機車位」,但在某些豪宅,其居住者根本不騎機車,導致建商只為應付檢查而設,查畢隨即改作其他公共設施。倘若被舉報,又敲敲打打改回無人使用的機車位,當然會被認為擾民。

   WE:我們經常在戲劇中看到,當良知與客戶利益發生衝突時,扮演律師者內心交戰的橋段。如果是您,您會如何處理? 

   李:各行各業都存在品類龐雜良莠不齊的人,醫師、律師、會計師也一樣。過去曾發生律師是炸彈客、律師殺害女友的案件,可見,不是每個醫師或律師就一定具有良好的品德操守,執行業務時的道德標準也不一樣。在正常情況下,一個好律師不僅應該嫻熟於自己的專業,同時必須心懷理想並謹守職業倫理;也就是說,執行業務時,律師除了要遵守國家的法律和律師法,還要遵守律師的倫理規範。倘若一昧地以當事人利益為依歸,便會變得不知進退、不知取捨,成為戲劇所描述的「魔鬼代言人」。律師有兩種義務─忠誠於當事人的「忠誠義務」,以及忠實於案件事實的「忠實義務」,最理想的狀態是秉持職業良知兼顧兩者。

   WE:除了忠誠義務和忠實義務,您還多次提及,興訟是不得已才為之的手段……

   李:對律師而言,假使擁有一顆覺醒的心,會很在意執行業務的過程是否合乎正義。我發現,許多糾紛其實發生於父母子女、夫妻、手足、同事、朋友、鄰居、或者合作夥伴之間,就某個層面來說,雙方存有堪稱親近的聯結,如果我極力爭取到極致,另一方或許會受進一步的傷害。因此解決這類案件時,我會思考如何化解彼此歧見。我認為,最好的方法是讓雙方經由相互對話各退讓一步,將憤怒轉換成某種程度的包容,達到共識後過往的仇恨對立便可付諸流水,不一定得透過法院的確定裁判來決定結果。我覺得這是律師工作的最高境界。就佛法的角度來看,是讓當事人跳脫恩怨因果的循環。以手足爭產的案件為例,父母留下的遺產竟成為兄弟姐妹感情破裂的導火線,這絕非父母的初衷與期待,大家能放下對立握手言和不是很好嗎?

   WE:不過,許多法律層面的爭端通常由「我執」所引起……

   李:任何訴訟都有其風險,即便你認為事理站在自己這方,但萬一證據不足,便容易形成客觀的障礙。在法律面前,最關鍵的是「證據」。此時,我會向當事人就現實面分析,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承擔風險,最好的解決辦法不外乎適可而止,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和解。我最近碰到一個有關房地產糾紛的案子可以分享。買方認為實際交屋時坪數不足,要求全額退款外加利息,賣方覺得坪數不足乃因測量有誤,買方若想解約必須支付違約費用。只是,買方的手頭或許只有這筆資金可利用,等到五、六年後結案,就算全部拿回,這筆錢也貶值了,更有可能建商倒閉,連追討都有困難,損失更巨大。轉個念,許多「我執」便不存在了。律師在雙方當事人的爭執中可以藉機搧風點火,也可以居中斡旋調和鼎鼐。

   WE:什麼原因促使您走向研修佛法之路?

   李:參加法鼓山的「社會菁英禪三」讓我開始接觸佛法,《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則是我背誦的首部佛經。因為這樣的機緣,後來皈依聖嚴法師,法名「果忍」。之後,我又有機會接觸靈鷲山的心道法師與中台禪寺的惟覺老和尚,也分別皈依了。佛法教會我如何於執業時用「利他的角度」思考,而非只從己身的執業利益出發。許多朋友問我,經常促使當事人與另一方溝通和解,案件不是變少了嗎?事實證明並不會。當事人要的是結果,如果能用圓滿、快速的方法達成,即便不是一百分,卻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同樣了結了紛爭─訴諸法院即可能曠日費時,期間對爭議的雙方都是折磨。許多客戶細想後發現,這才是最好的結局,於是一傳十、十傳百,事務所的業務反而增加。

   WE:法律是非常剛硬的東西,就某方面而言,純然是唯物的;佛學卻很感性、很柔軟、很平和,一切從「心」出發。兩者在您執業時是否曾形成衝突?您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的立基? 

   李:每一條法律在立法時都有其理由,這理由不會是壞的、邪惡的。若說法律純然唯物,那只看到法律形於外的片面一角,它還包含了向善的道德。心中有陽光的人積極成就好事,心中晦暗的人猶如陰暗角落的植株,容易萎靡凋零。我學佛,我的心更柔軟、更有陽光,離不開慈、悲、愛,碰到生硬的法條或難以突破的案件,恰巧用佛學加以柔化,站在憫人、利他、因果的觀點尋找適用的法律,許多難題頃刻間迎刃而解。對我來說,佛法與法律相輔相成,一點也不衝突,兩者都給予我莫大的思考空間和轉圜餘地,而且兩者都是善的、甚至是柔軟的,讓我可以秉持「善心」處理當事人的案件。

   WE:您曾否碰過正義無法獲得伸張的沮喪局面?您如何排解?

   李:三十多年來,我接觸過各式各樣的案件,不僅豐富了我的人生,也讓我明白人其實有如滄海一粟很渺小。前交通部長郭瑤琪的案件就頗令我扼腕又沮喪。法律人都知道,若缺乏犯罪證據,就適用「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初學法律者輕而易舉就可學會的,並不艱深。當時,我沒放過任何蛛絲馬跡,費盡心力寫訴狀、上法庭,無犯罪直接證據的郭部長最後卻被定罪並入獄,我真的無力極了,甚至感到憤怒、「沒天理」,但我當事人一句:「李律師,你盡力了,你相信我是清白的就夠了。」她豁達地拋下個人名譽與人身自由,點醒我轉念。是的,人生路多彎道曲折,除了要放慢腳步欣賞沿途景致,也得面對轉彎處的疾風驟雨。況且,自古至今大多數功過「蓋棺猶不能論定」,我與她都還在人世,凡事仍未有句號!於是我靜下心來好好思考下一步。我原本就有坐禪的習慣,「定、靜、安、慮、得」的沉潛功夫非常有效,心一澄淨,彷彿水波平息映照明月,心中便出現踏實的定見。大家不妨試試看,心靜,智慧油然而生。

   WE:能否談談中華人權協會以及身為會長的您在協會的角色?

   李: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是杭立武先生於民國68年間所創立的,為我國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以保障和促進《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的理念為宗旨,工作項目大致可分為人權的倡導、人權相關法案的推動、人權案件的關切與協助、人權研究調查、法律服務、國際人道救援(由TOPS執行)、為原住民服務等等。未來,中華人權協會期盼從社會各個層面出發,著重人權教育的落實與宣導,使人權的理念能向下紮根,並引發各界共鳴,尋求建立更普遍的人權價值,讓不同背景、不同族群、不同性別的人接獲的公平正義的對待。

   WE:社會上有不少人將「人權」與「自我」混為一談,您怎麼看?

   李:把「自我」催眠成「人權」,很簡單,披上糖衣就夠了。以「人權」之名行「自我」之實,講得頭頭是道,還聽得旁人認同追隨,「理盲」莫過於此。若再深究,不難發現「自我」是「我執」的另一面相,而執著利己、貪欲之事,多為欲求不滿的表現,與人權想表彰的「人的尊嚴」大異其趣。「人權」與「自我」的混淆,最可怕的是不知覺的情緒渲染,以及錯誤氛圍的塑造,譬如媒體用主觀且煽動的言語帶動視聽,振振有詞之餘還不感覺自身的不妥與不道德,而所謂的「網民」,則變成極盡嘲諷、羞辱能事的「酸民」,對新聞事件主角造成身心創傷。這是很可怕的「人權」案件,無知與盲目共構共犯。

 

20150210134139428_0001

20150210134200519_0001

20150210134226546_0001

20150210134244797_0001

20150210134306313_0001

20150210134324305_00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