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8月11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劉懿慧所撰「共有地分單繳稅 負連帶責任」的報導,地價稅即將於民國105年11月開徵,若長輩過世後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一塊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且未設管理人,可否分擔繳納自己應繳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分單繳稅是可行的,但因為是公同共有,即使是分單繳稅,在稅法上仍負有連帶法律責任。依據《民法》第827條,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稱為公同共有人,且在公同共有關係下,無法衡量公同共有人分別持有比例,倘若要申請分單的話,需經過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提出分別開單繳納地價稅申請,稽徵機關將會按各公同共有人約定的比例核算地價稅,且通知各共有人繳納,但因申請時有書面承諾將負擔連帶繳納責任,因此若公同共有人中,有任何一人沒有繳稅時,全體公同共有人皆負連帶清償責任。
筆者認為公同共有關係中,不動產的管理及處分是較為複雜,建議「公同共有人」可以儘速辦理繼承登記或分割繼承登記,消滅公同共有關係,成為「分別共有人」,未來無論在處分及管理上較不需要受到他共有人所牽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所有權型態有「單獨所有」及「共有」之分,而共有又分「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對於財產管理、處分,於「公同共有」時,確實是最麻煩的;如一時還沒有成為「單獨所有」,仍以屬於「分別共有」(又稱:持分共有),較優於「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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