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12月24日聯合報A13版記者丘采薇、許依晨、潘姿羽所撰「住宅法修正三讀 社宅租弱勢提高到3成」的報導,立法院三讀通過《住宅法》修正案,為落實居住正義,明定社會住宅應出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從現行的一成提高至三成。未來也將增設「公益出租人」,鼓勵房東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免納綜合所得稅的額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房屋可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地價稅。此外,條文也訂定三年的「緩衝期」,若弱勢者現在承租的房屋是違建,也可申請三年補貼,做為社會住宅蓋好之前的緩衝。

    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訂,主管機關未來依照《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衍生的收益,得做為社會住宅興辦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應收歸國庫的限制規定,以利推動社會住宅的興建。內政部表示,為讓住宅與房產資源合理利用與分配,提供一般家戶、青年、弱勢族群在居住選擇上更多元機會,除積極修正《住宅法》健全相關配套機制外,也擬訂「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規劃興建十二萬戶社會住宅及包租代管民間空餘屋八萬戶,來達成八年興辦廿萬戶社會住宅。經費部分,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並將成立社會住宅融資服務平台,提供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長期低利資金,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

    筆者認為本次修法,讓《住宅法》能越來越具體且更多配套規劃,現在「社會住宅」母法已修正完畢,接下來就要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齊心興建社會住宅,解決民眾居住的社會問題,未來政府社會住宅政府也須多廣為推動宣傳,讓更多有需求的民眾得以使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台灣居住權的保障業已正式啟動,《住宅法》自民國101年12月施行以來,已有4年歷史,政府能進一步修改,是希望該法更有效益,並保障弱勢族群,盼政府能落實執行,使立法美意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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