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是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今天突然看到部分新聞媒體報導檢察官認為本公司有使用對手品牌「瑪麗蓮」關鍵字,認定涉嫌違反《商標法》,而提起公訴等情,茲澄清說明如下:

  1、本公司是於民國104年8月間由本公司之「數位行銷部門」委託艾得基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得基思公司)代為企劃及刊登廣告,因艾得基思公司此次並未事先提供關鍵字廣告文稿給本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審閱,且艾得基思公司人員於設定google關鍵字工具時操作錯誤,使用google插入關鍵字的功能,導致產生該爭議關鍵字廣告,該關鍵字廣告並不是本公司所指示刊登;而是受委託公司的失誤造成。

  2、本公司負責人基於公司分層負責的原則,並未事先審閱廣告的內容,對於本公司的廣告行銷部分均由公司的「數位行銷部門」同仁全權負責。

  3、本公司數位行銷部門委託艾得基思公司刊登關鍵字廣告並不屬於《商標法》第5條所規定的「商標使用」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權的侵害,所以本公司確沒有侵害瑪麗蓮公司的商標權;更何況本人雖是公司負責人,但沒有處理數位行銷的事務。

  4、該關鍵字廣告刊登期間是104年8月7日至104年8月11日,前後僅不到5天,艾得基思公司於發現錯誤後,立即將該關鍵字廣告下架,足認本公司及負責人並沒有任何故意侵害瑪麗蓮公司商標權的意思及行為。

  5、本公司經營塑身衣商品多年,消費者也熟知本公司「維娜斯」的品牌,本公司沒有攀附其他公司商標的必要,本公司負責人更沒有違反《商標法》的行為。

  6、就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上開關鍵字廣告因誤認而裁罰新台幣5萬元罰鍰,本公司也已對於該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目前由法院審理中。

二、綜前所述,本公司為澄清誤會,特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共同代理聲明如上。


                聲 明 人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葉怡伶

                代  理  人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陳宜鴻律師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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