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理事長推薦「公民基本人權法律制度研究」乙書
林喆著‧北京大學出版社

1.本書共分三編,即第一編:基本人權論;第二編:中國社會轉型期公民基本人權保障法制建設;第三編:人權保障典型案例和熱點話題分析。

2.人權的概念分為﹝1﹞生存條件說;﹝2﹞觀念說;﹝3﹞價值確認說;﹝4﹞個體說;﹝5﹞人性說。而本書作者採「人性說」,即認為:人權是人按其自然屬性和社會本質所應享有的權利。「人權」不同於「法律權利」,也不同於「公民基本權利」;人權概念的外延比「法律權利」廣泛,也比公民基本權利的外延廣泛。人權與「公民基本權利」還有以下三點區別:﹝1﹞人權概念內容具有國際性;﹝2﹞人權概念的規定具有更強的原則性;﹝3﹞人權主體呈現﹝不僅限於「公民個體」,還包括「群體」﹞ 。

3.基本人權是指對於公民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權利。作者從中共《憲法》所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的內容來看,可將公民基本人權分為兩類:一類是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另一類是處於特殊群體中之公民的基本人權。

4.作者進一步介紹「平等權」、「自由權」、「人身權」、「參政權」、「知情權」、「婚姻家庭權」、「知識產權」、「社會權」﹝又稱:生存權或受益權﹞、「環境權」’「救濟權」、「訴訟權」、「發展權」。

5.「發展權」是指公民依法在社會中良性發展的自由度。廣義的發展權是指公民享有使其現有生存狀態隨社會發展而良性發展的權利,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民享有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發展充分實現其基本自由的權利;二是公民享有參與和促進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發展的權利。「發展權」概念在國際社會中首次被提出是1972年,但五年後「人權委員會」才對它進行討論,並於1980年建立一個由政府專家組成的單獨的發展權工作小組,使對它的討論形成制度。「發展權」已成為「第三代人權」。

6.中國人權保障的主要難題有「三農問題」、「四礦問題」、「弱勢群體問題」、「腐敗問題」、「執法問題」和「司法公正問題」。

7.中國大陸13億人口,有9億農民,尚有3000萬人尚未擺脫貧困,三農問題包括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一般歸結為農村負擔重、農民收入低、農民與鄉村基層政權組織在一些地方矛盾尖銳。

8.「四礦問題」包括礦業、礦山、礦工、礦域問題,其核心是頻率居高不下的礦難問題。這一問題主要表現在:﹝1﹞是由於不能保證礦工作業的安全,礦業在本質上已成為危險型行業,「礦工」成為高危作業群體;﹝2﹞是落後的生產規模和低效率與大陸境內日益增長的能源需求不相適應;﹝3﹞是在某些地方「官煤勾結」現象嚴重,黨政幹部對當地礦業的參股分紅已成為「礦難」難以遏制的癥結所在。

9.大陸的「社會弱勢群體」包括四類:﹝1﹞貧困群體;﹝2﹞高危群體﹝包括吸毒、賣淫者﹞;﹝3﹞邊緣群體﹝如愛滋病人…等﹞;﹝4﹞勢弱群體﹝體能或智能處弱勢者,如: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農民工…等﹞。

10.本書對欲瞭解中國大陸對人權之概念及其存在的人權問題者極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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