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與乙二人訂立房屋買賣契約,雙方於契約書中訂有一條,如雙方因本買賣契約發生爭議時,同意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出賣人甲認為買受人乙違約,此時該怎麼辦?
解析:
我國訂有《仲裁法》,該法律容許民眾或廠商發生民事糾紛不去「法院」打官司,而到「仲裁機構」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事紛爭。
但要到「仲裁機構」(如: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台灣營建爭議仲裁協會……)仲裁,必須雙方當事人訂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仲裁法》第1條)。
以本案例而言,出賣人甲既然與買受人乙事先已於買賣契約書中訂有「仲裁條款」,且明定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做為仲裁機構,一旦發生糾紛,出賣人甲可以逕自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由仲裁人組成「仲裁庭」,作出「仲裁判斷」。「仲裁判斷」於經法院為執行裁定後,就可進行「強制執行」(參見《仲裁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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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因投資、合夥做生意或與人買賣……等經濟活動,都有可能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一般人遇上爭議,馬上聯想到的是上法院打民事官司,其實如果不想上法院,也有另外一種選擇,就是「仲裁」。運用仲裁解決爭議,需當事人間已有效成立「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仲裁庭管轄權的基礎,其為當事人提付仲裁進而解決爭議的主要根據。所以,除了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外,當事人間進行仲裁程序必須以有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的存在為前提。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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