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先生往生時,突然有先生生前的小三出現,說要分遺產,太太該如何處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解答

解答:

  依照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小三」沒有繼承權。

  小三出現要來分遺產,除非有下述兩種情形之一:

  1.被繼承人即先生於生前立有「有效遺囑」,遺囑內對「小三」有「遺贈」;

  2.被繼承人即先生生前若有與小三共同居住、扶養的事實,小三也可能可以向法院請求酌給遺產:《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不過最高法院第102年度台簡抗字第54號裁定認為,《民法》第1149條之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助,乃允其請求遺產酌給。倘該遺產酌給請求權人已能維持日常生活,不具有被扶養之需要時,則不得請求遺產酌給。也就是說,受到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之財力或收入等,足以維持自己日後的生活、或其所受遺贈後,已有維持生活之能力時,就無再酌給遺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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