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已自民國97年施行《地籍清理條例》

  不動產的地籍管理非常重要,政府特別針對台灣光復初期土地總登記期間,以日據時期會社、神明會或不動產質權等非法定名義或物權名稱辦理登記,而遺留迄今無法解決的地籍問題進行清理;立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三讀通過《地籍清理條例》,由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決定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1條即開宗名義規定,其立法目的乃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而制訂。

二、透過塗銷登記清理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

  按《地籍清理條例》清理地籍,涉及「所有權」、「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限制登記其土地權利不詳」等。就以「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為例,包括:

  1、土地權利如果是在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並有下例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法「異議」,就逕為塗銷登記:(1)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的不動產質權;(2)贌耕權;(3)賃借權;(4)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

  2、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的「抵押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就塗銷(《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

  3、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的「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也沒有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就塗銷(《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的救濟

  如果是屬於上述土地權利(被塗銷的抵押權,地上權…)的關係人,遇上述遭公告要進行塗銷之情事,可以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其異議應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34條之2規定,進行調處。

      對於「調處結果」不服者,應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如未提起訴訟,則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參見《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

四、結語

  不動產或其相關權利,均為人民之重要財產,如涉及政府進行地籍清理,如前述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土地權利的塗銷,務必注意如有主管機關的公告時,應積極因應並處理,切勿相應不理,進而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依法異議救濟,方能確保自身權益。

...................................................................................................................................

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合著
出版日期:2019/03 初版
書號:3F01
定價:420元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土地法實用★地稅.徵收.地政士執業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出版日期:2019/05初版
書號:3F02
定價:420元

  深究不動產議題之中,最為根本即屬土地法,若想認識並進入房地產等相關行業,更不能不了解其各種規定,尤其土地法攸關一國之土地政策,其往往左右了國家的經濟發展,由此便可知曉土地法的重要性。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後二編即土地稅、土地徵收之規定及地政士執業應注意事項,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提供民眾與從事土地相關行業人士對土地法規定、運用的參考依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永然律師 的頭像
    李永然律師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