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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護,是監獄矯正受刑人的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事務之一;其為確保受刑人履行《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的義務,以及維持監獄的安全與秩序而實施的強制行為(註1)。我國《監獄行刑法》中所規定的戒護,依其形態可分為:「平常戒護」、「非常戒護」及「特別戒護」(如:監外作業戒護、移送醫院戒護)。

  此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對第四章的「戒護」做了一些修正,由原有的8條條文增修為10條條文(第21條~第30條),謹提出以下5點:

  1.將科技設備導入戒護:《監獄行刑法》第21條規定,可以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的個人資料及檢查出入者的衣服及攜帶物品;更於同法第24條規定,對受刑人外出或獄外活動時,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

  2.對隔離保護做嚴謹的規範:《監獄行刑法》增訂第22條,該條第1項規定,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施以隔離保護,即進入獨居隔離:受刑人有危害監獄安全之虞;受刑人的安全有受到危害之虞。懲罰型的獨居隔離,不得構成「殘忍且不尋常的處罰」(註2);新修正的規定中,使隔離保護有更嚴謹的規範,包括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通知受刑人的家屬或最近親屬,並安排「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且不得逾「必要程度」,最長不得逾「15日」。

  3.對施用戒具做嚴謹的規範:戒具是監獄在戒護上有事故可能性時,為預防其發生,不得已施用於受刑人的法定器具。《監獄行刑法》修正,於第23條、第24條規定,戒具使用的要件、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並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且限制每次最長不得逾「4小時」。修正後,明顯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及符合比例原則。

  4.限縮非常戒獲使用警械的事由:原《監獄行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6款」事由可使用警械進行非常戒護;經修正後的第25條第1項限縮成「5款」事由:受刑人對於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為強暴、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將施強暴、脅迫時;受刑人持有足供施暴、脅迫之物,經命其放棄而不遵從時;受刑人聚眾騷動或為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時;受刑人脫逃,或圖謀脫逃不服制止時;監獄的裝備、設施遭受劫奪、破壞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以上足見修正後為保障受刑人的人權及符合監獄配置警械的原意,加以限縮。

  5.使具有特別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外出參加有助於教化的活動:此次修正在戒護方面最具特色的,即是增訂第30條:監獄可以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的受刑人」,於徵得受刑人同」後,報請監督機關核淮,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能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於教化的活動,使受刑人未來更能適應未來出獄後重返社會!

  綜上所述,從戒護角度來看《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已較往昔更重視受刑人之人權的保障,但尚有不足的是進行「懲罰性獨居」(隔離保護),新修正規定只是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而未以「法律」明文規定踐行給受刑人聽證及辯解等陳述意見機會的正當法律程序,似乎是美中不足。

註1、李清泉著:監獄行刑法,頁75,1998年3月1日修訂初版,自刊本。
註2、參閱賴擁連撰:「我國監所人犯權利進的檢視與前瞻-從我國大法官會議解釋與美國法院判例分析」乙文。

文章連結: 李永然/【獄政戒護篇】不被輕易桎梏的監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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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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