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6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48期《房東最怕的事 房客想不開 好宅變凶宅》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買賣、出租凶宅時,應該要注意哪些法律上的規範。

  李永然律師表示: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一般俗稱為「凶宅」。通常凶宅都會影響購屋者的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李律師指出,買賣不動產如果涉及「凶宅」,即為《民法》上所稱的「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因此,若買賣之不動產為「凶宅」,賣方在法律上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其情形如下:

  一、《民法》第359條規定,出賣人應負擔保物之瑕疵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1條規定,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二、《民法》第360條規定,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或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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