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危害身心,令人無智而造作諸惡

  吾人均知佛法認為修行必須「修善止惡」,為了令人止惡防非,而制「五戒」,五戒者:「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及不飲酒」。

  五戒中的「不飲戒」,乃因飲酒恐會亂性,令人昏醉無智而造作諸惡;世間有些惡行或犯罪,往往是因「酒」而引起;且飲酒過量,易造成慢性中毒,違害身心。「吸食毒品」對於人之身心危害,令人無智致犯惡行,更甚於「飲酒」。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註1);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陳建仁院長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2)。

  目前不論吸食毒品、持有毒品、運送毒品、販賣毒品及製造毒品均為現行法律所不容許;且前述的任一行為均屬造惡業而不利於修行,筆者擬藉本文,舉出以下三個案例予以剖析。

二、毒品危害的真實案例

  首先說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乃為防制毒品危害,進而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而制定。該條例所稱的「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前開「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即「第一級」(例如:海洛因、嗎啡…)、「第二級」(例如:大麻、安非他命、罌粟…),「第三級」(例如:西可巴比妥…)及「第四級」(例如:丙烯基巴比妥…)。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製造、販賣、運輸、意圖販賣而持有,強暴或欺瞞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施用…等行為均有相關的刑責或規範。現舉以下三個案例:

【案例一】走私市值50億元海洛因,重判無期徒刑

  新北市檢警於2021年10月間破獲台灣陸地上最大宗毒品案,截獲1172塊共重439.5公斤,黑市價值50億元台幣的「雙獅地球牌海洛因磚」,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對於劉姓、陳姓兩位被告,依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註3)判處無期徒刑,裭奪公權終身(註4)。

【案例二】二級毒品泛濫,吸食大麻大增

  依台灣高等檢察署查緝毒品案件情勢分析,民國111年國內毒品查獲9916.4公斤,創歷年新高,查獲人口以「施用二級毒品」人數最多,其中又以「大麻」竄起令人憂心,「二麻」屬於「二級毒品」,依分析具有市場需求增加,施用黑數較高,具危害性隱憂,需全面壓制防止濫用(註5)。

【案例三】毒駕致乘客死亡,害人害己

  依2023年1月2日自由時報A7版報導:林姓男子於2022年間駕駛轎車,在新北市萬里隧道前自撞電桿,整輛車瞬間成為一團火球,駕駛人林姓男子及時逃出車外,而同車乘客劉姓男子則被燒成焦屍。林姓駕駛被追查出事故前吸食「安非他命」,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5條之3),將林姓男子提起公訴。

三、修行務必遠離毒品,拒絕毒品

  由前述三個案例可知,只要是「毒品」,對於人的身心均有危害,不但有損健康,甚至令人無智而造作諸惡業。修行受持「五戒」,對於「飲酒」加以禁制,而「毒品」危害更甚於「飲酒」,自然更應遠離及拒絕。

  中國信託反毒教育基金會日前與教育部攜手推出全新特展「機智拒毒生活」,引導學生辨識風險,聰明拒毒。人們除了自已不吸食,同時也不得從事製造、販賣、運送毒品等行為,這些行為是「邪業」而非「正業」,對於他人身心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更是不利於修行。

四、結語

  目前台灣毒品的危害及嚴重性已較往昔為烈,政府、學校及家長們均應重視,務必運用各種方式,加強宣導,讓毒品無法流竄,並支持強力取締;傳播媒體也應協助端正社會風氣,讓大家均能拒毒,恢復台灣原本善良純樸的風貌。

註1、趙宥寧撰:「機智拒毒  校園反毒特展」乙文,載民國111年9月20日聯合報,A12版。

註2、李奕昕撰:「陳揆宣示反毒  射出治安第一箭」乙文,載民國112年2月21日聯合報,A12版。

註3、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註4、王定傳撰「走私市值50億海洛因」乙文,載2022年5月7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5、蔣永佑撰:「2級毒品氾濫  大麻成隱患」乙文,載民國112年3月29日聯合報,A12版。

註6、此罪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2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7、林嘉東撰:「撞電桿成火球燒死乘客」乙文,載2023年1月2日自由時報,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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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運用法律精進修行

作者: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06初版
書號:S1D02
定價:250元

  本書結合法律與佛法,細分為「殺人重罪與戒殺」、「貪財詐盜與戒貪戒盜」、「貪淫好色與戒淫」、「毒品危害身心與戒毒」、「瞋恚損功德與戒瞋」及「珍惜親情與孝順」篇章加以解說,希望讓讀者透過書中文章了解社會上的相關案例,作為自己本身警惕;同時,也是勸導世人在這混亂的社會氛圍當中,不要因為外在環境的引誘而腳步走錯,誤入歧途,進而糟踏了自己的一生,,亦即希望更多人能「諸惡莫作、眾善奉行」,為這個社會傳遞一份「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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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

作者: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9/04初版
書號:S1D01
定價:320元

  本書作者執律師業多年,辦過各式各樣的案件,見過各式各樣的當事人,也陪著當事人經歷一場又一場的訴訟煎熬。遇到太多不可思議、無法理解的事,最後在佛法中找到真理。並透過與當事人間的了解與溝通,借機攬鏡自照、不斷反省自我。於是他從一位執業律師的角度,結合佛法及法律的觀點,討論案件、針砭時事。讀者透過本書可瞭解法律知識,也能夠深刻體會佛法給世人的道理,進一步認識佛法、學習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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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

作者:釋明毓法師.李永然律師
出版日期:2022/12/20
書號:H158

  看多了人情糾葛,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便以新聞中的實際案例為基礎,就法律層面分析,再加上明毓法師以佛法來詮釋,說明如何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面對常見的金錢糾紛,例如詐騙,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表示,做人應當努力於工作,運用「正業」的行為獲得經濟來源,切勿組成「詐騙集團」詐騙他人財物,這根本就是「邪業」,而且是犯罪的行為,除立即會遭到檢察官進行犯罪刑罰的訴追之外,還會因種下「惡因」,日後必定將會遭到「惡果」,故切勿行騙。另外,既然目前世風日下,道德淪落,詐騙橫行的當今社會,自應學會保護自己,避免受詐騙。

  李永然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手冊中,李律師也著文表示: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一個人努力工作除了為自己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知道「感恩」,人的一生之中能夠生存成長,乃因有父母、家人及社會各方面的協助,才能夠順利成就一生;所以,為了感恩,最基本的是要做到「孝順父母」,這也是「上報四重恩」中最基本的,倘若有餘,則應進一步回饋社會,對於社會中貧弱之人進行「財布施」,這樣才能為自己廣積福德資糧,方不致於枉費一生。

  此外,新聞中常見親子爭執,進而演變成刑事案件,李律師在手冊中強調:現今社會世風日下,按傳統禮教規範,父子關係是很重要的人倫關係,「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做人不應忘本,要飲水思源,奉養、孝順父母,守護人性之善,才能建造幸福美滿的家庭,至於當父親的,如遇到自己的兒子不孝順、不聽話,雖然生氣,但切勿生起「瞋恨心」而報復,最有智慧的方法是進行溝通,而不是做出報復行為,致犯「刑事法律」。

  隨著《跟蹤騷擾防制法》正式上路,上路短短五天內,全國便受理五十四件相關案例。李永然律師在手冊中也對此提出看法:民眾必須瞭解因為已經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故不論對自己愛慕相追求的人或者與自己交惡而懷恨的人,切勿有「跟蹤騷擾」的行為,如有這種行為,則《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如有被害因遭他人跟蹤騷擾致心生畏怖,也應循求法律救濟,俾保自身權益。

  《透過修行避免法律糾紛手冊》由LABODAY美日顏究室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1本回郵11元,索取2本回郵16元,索取3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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