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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士林地檢署於2011年間偵辦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指揮台北市調處搜索理律法律事務所新竹分所,並扣押相關事證;理律法律事務所不服,提起抗告,遭到駁回而確定;理律法律事務所提起憲法訴訟,主張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範層面不足,在無具體事證認定律師構成犯罪時,檢察官就搜索律師事務所,已侵害被告和律師間的「秘密溝通權」。憲法法庭在6月16日作出判決,宣示相關規範未把律師與被告之間的祕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其中屬「部分違憲」,認為相關機關應於二年內應修法,在未修法前則應依憲法判決意旨辦理。

  律師向來被稱「在野法曹」,對於律師事務所進行搜索,影響民眾委任律師時,雙方委託與信賴之基礎關係。律師對於任何當事人均有守密之義務,如在《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規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曾擔任陳水扁國務機要費辯護的顧立雄律師,於2008年8月19日宣布解除與陳水扁間之委任,但其後顧律師從未吐露案情,此乃因受法律約束與倫理規範所致。

  任何律師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縱使發現所辯護之當事人涉案,不能擅自對外揭發真相;且依法,任何刑事被告均有無承擔自證己罪之義務,此乃依人性趨吉避凶之原理而設計;檢警須提供足夠證據,而能讓被告伏首認罪,且在法院未判決有罪確定前,均屬「無罪推定原則」。

  律師與當事人存有諸多之隱私,保護隱私權已成為重要人權與法律層面;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周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辯護人間的秘匿特權及律師執業隱私權;偵查機關如為發現犯罪真相,恣意發動對律師事務所搜索,顯然不足取,有違《憲法》保障人權所基本精神,透過本次憲法法庭判決宣示,意義十足,將有助於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並強化律師與民眾間委任之信任關係。

文章連結:檢察官搜索律師事務所 憲法判決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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