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張先生在中國大陸四川成都投資、做生意,遭到債務人倒債,而該張姓台商已向法院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欲進行強制執行時,卻發現該債務人的財產,包括廠房、設備、銀行帳戶,已遭其他債權人正在進行法院的強制執行,此時台商可否申請「參與分配」?如果可以,要如何申請?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台商可以「參與分配」,所謂「參與分配」,乃指在執行程序中,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根據已生效之確定金錢給付的法律文書,將被執行人之公民或其他組織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查封,扣押或凍結後,「申請執行人」以外之其他對該同一債務人已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註1)的債權人,因該債務人(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在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完畢前,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清償的一種執行分配制度(註2)。

  台商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且該「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及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上「執行依據」。又務必注意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9條)。

  執行法院受理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而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將之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參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11條前段)。

  如果被執行人的多項財產分別被不同法院查封,且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又該如何執行分配呢?此必須分下述兩種情形處理:

  1.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意見一致的,由每項財產之在先查封法院各自的各自查封的財產進行分配;

  2.各查封法院對適用參與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涉及的法院較多,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級法院」通過提級執行或指定執行,將所有案件管轄權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該法院處置財產並主持分配(註3)。

  由以上說明可知台商如欲申請「參與分配」,涉及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且頗複雜,唯有瞭解並加以正確運用,方能有效地確保自身權益。又相關程序的救濟往往有「法定期間」的規定,台商也應遵守,方符法令規定(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執行依據」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如:法院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之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等,參見上海法知特律師事務所編著:強制執行之實戰攻略,頁10,2016年8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52,2012年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3:傅松苗、丁靈敏編著:民事執行實務難題梳理與析,頁101,2017年4月第1版第4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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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其債務人的財產已有其他債權人在強制執行,該怎麼辦?

民事、家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F23-1
出版:永然文化
人與人之間難免發生利益衝突,尤其步入工商業社會,不僅糾葛之事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更見五花八門。協商、調解、和解、仲裁……,固然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但萬一這些方法盡皆破局,告上法院打一場民事官司,似乎也是不得不然的終極選擇。
既要訟爭,則必求勝;求勝第一訣,必以熟知民事官司進行程序為要務。本書以淺顯文字暨狀例,將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中之普通訴訟、簡易訴訟、小額訴訟、法院調解、督促、財產保全、強制執行、家事事件等程序和運用法則「一舉成擒」,呈現讀者面前。

★台商如其債務人的財產已有其他債權人在強制執行,該怎麼辦?

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彭郁欣、黃斐旻
書號:2O06-1
出版:永然文化
打官司不容易,上訴第三審更不容易。尤其是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同時又採「書面審理主義」,因而第三審上訴書狀的撰擬也格外重要。如何就第二審判決中找出爭點,藉以上訴第三審,就得靠真功夫了。本書即是以民事訴訟法有關上訴第三審之規定詳加說明,並摘引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的審查原則;同時輯錄數則真實案例,引用該等案例的上訴理由狀、最高法院判決全文等,並說明撰狀要領。抓住要領,就是擁有上訴第三審的最好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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