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為推動刑事案件審理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提出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引發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按《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是在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進行追訴、處罰,並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也應朝有利於上述目的達成的方向進行修正。
近年來,因我國社會對於司法信賴並不高,政府為提高司法威信,為此乃開始推動司法改革,希望可以重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由於過去最高法院將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重新審理的案件中,以事實部分尚有應該調查卻調查不完全為發回理由者居多,因此司法改革目標想要將刑事訴訟資源集中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加強第一審及第二審對於事實部分審理功能,使第三審法院可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