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晚間,台北市忠孝扶輪社舉辦授證35週年活動,李永然律師曾為該社第五屆社長(1990~1991年),後來才出去創建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並擔任CP,因此與忠孝社有很深的淵源,在這次的授證活動中看到很多老友,包括現任DG Michael丶PDG Gary⋯⋯等人,大家開心相聚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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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身為中正高中校友,此次接受中正高中校刊:中正青年第65期《升溫》專訪,以傑出校友的身分,以律師執業40多年的經驗,與小學弟學妹們分享人生經歷及給予後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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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朱萱諭律師

案例:
  老陳與其妻育有兒子阿豐、阿成與女兒阿美三人,妻子因病死亡,由老陳獨立扶養長大,阿豐因努力念書獲得公費留學在外;阿美與父親老陳二人經營小吃麵店為生,阿成則尚在外縣市的大學就學中。未料,老陳罹患肺癌末期,自覺所剩日子不多,遂自行書寫「遺囑」,不久後即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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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吳任偉律師

前言

  政府採購的契約價金約定,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有以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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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下午,美好人生協會藝術美酒老饕組李昕組長,舉辦參觀活動,李永然律師以理事長身份也一同出席參觀,晚上由CoCo理事在餐廳宴請組員,會中邀請小野董事長丶王孟超執行長出席,整個行程讓大家獲益良多,在愉快的餐敘之後,活動圓滿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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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中午,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舉行理監事會議,由高長理事長主持,李永然律師以副理事長身分出席參加,討論會務發展現況,與會者並於會後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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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前言

  筆者均為執業數十年的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了遺產糾紛導致親人之間訴訟糾紛不斷,因此生前善用遺囑做好家族資產傳承,避免繼承人間糾紛,格外重要。本文就來談談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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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下午5時,李永然律師的友人徐新生先生前來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拜訪,二人開心敍舊,相談甚歡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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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9日下午,李永然律師以董事身分受邀參加世界宗教博物館20週年館慶活動,典禮由心道法師主持,與各界貴賓及跨宗教領袖,共同為靈性生態、地球平安、世界和平祈福。國民黨朱立倫主席也受邀出席並致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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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符合法定要件,可申請公司解散: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三,分別為:(一)任意解散事由: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二)法定解散事由:就是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三)命令解散事由:公司因主管機關命令、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除上述解散事由外,如因公司股東間有時因涉及股權糾紛或部分股東不願處理公司事務,以致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315條以下規定,以「股東會特別決議」解散公司,造成公司資產、設備遭閒置,進而影響股東權益,是否可以由股東聲請解散?立法者在《公司法》特別予以規範,該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讓「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公司股東」,可以在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依法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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