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介南律師
一、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兩岸的人民與商業交流頻繁,許多台灣人民因工作、求學、結婚、營業或投資而在大陸地區購買不動產,日後衍生在大陸地區不動產繼承之相關糾紛,台灣為因應兩岸接踵而來民事法律問題,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岸民事之婚姻、繼承、遺囑等事件的準據法。另一方面,大陸地區《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係取代了原有之大陸地區《婚姻法》、大陸地區《繼承法》、大陸《民法通則》、大陸地區《合同法》、大陸地區《物權法》、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集結統一編纂成一部大陸地區《民法典》,大陸地區《民法典》中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七編及附則,其中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正是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本文分別以下列實例來介紹大陸地區財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