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介南律師

一、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

  兩岸的人民與商業交流頻繁,許多台灣人民因工作、求學、結婚、營業或投資而在大陸地區購買不動產,日後衍生在大陸地區不動產繼承之相關糾紛,台灣為因應兩岸接踵而來民事法律問題,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兩岸民事之婚姻、繼承、遺囑等事件的準據法。另一方面,大陸地區《民法典》自2020年5月28日頒布,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係取代了原有之大陸地區《婚姻法》、大陸地區《繼承法》、大陸《民法通則》、大陸地區《合同法》、大陸地區《物權法》、大陸地區《侵權責任法》等法律,集結統一編纂成一部大陸地區《民法典》,大陸地區《民法典》中分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等七編及附則,其中大陸地區《民法典》繼承編,正是規範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係,本文分別以下列實例來介紹大陸地區財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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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2011國際扶輪3520地區由李永然律師好友PDG Antonio(蘇一仲董事長)擔任總監,李律師蒙其厚愛,擔任「地區法務長」一職,日前PDG Antonio編著「圓百的力量」一書,獲邀提供「相遇一時,相惜一生」乙文,目前該書業已出版,全文如下:

相遇一時,相惜一生

  時光荏苒,轉眼間圓百團隊卸任已過了十年。回想與PDG Antonio共事的期間,我有幸在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間擔任「法務長」一職,在總監身邊學習,獲益良多,尤其對PDG Antonio的熱心、領導能力、幽默及才華,有著相當深刻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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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中國大陸正擴大鼓勵外商投資

  中國大陸目前面臨貧富差距嚴重,於是積極推動「共同富裕」政策,其目的乃在解決經濟發展下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問題,影響所及中國大陸企業的重點重新轉向中國大陸的內需市場;而參照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中國大陸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0年12月28日公開發布第38號令-註1),總條目1235條條文,與2019年版相較增加127條條文,並修改88條條文,擴大了鼓勵外商的投資範圍,則是中國大陸目前重要的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另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註2)及、《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0年版)》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9號-註3)及相關規定,構成2021年外商投資鼓勵類減免稅政策的主要依據,大陸台商有就其相關優惠政策瞭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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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宜鴻律師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一)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公布的《公司法》參考新加坡及香港的立法例,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的規定,自《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立法理由主要是為了使企業有充分自治空間,股權安排更有彈性,但限制股份的轉讓,以維持其閉鎖特性,近年來於企業進行家族傳承時,也會應用閉鎖性公司進行規劃和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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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下午4時,王永慶先生教育基金會丶王月蘭慈善基金會舉行董事會,由王文洋董事長親自主持,李永然律師丶廖大林前委員丶阮呂艶會計師及黃斐旻主任律師丶陳宜鴻主任律師丶歐陽龍前議員⋯⋯等人均出席,了解會務發展現況並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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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誠扶輪社例會,國際扶輪3522地區李慕雄總監在Abel秘書長陪同下,前往忠誠扶輪社頒發地區幹部證書,李永然律師擔任法務長,也獲頒證書,所有與會者合影留念,為會議畫下完美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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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

一、什麼是「遺囑信託」?

  依《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遺囑信託」,是指委託人(立遺囑人)經由「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成立或創設信託。與「契約信託」不同,「遺囑信託」是委託人個別的單獨行為。因此,委託人生前與他人訂立契約,以其死亡為條件或始期而設立之信託,不是「遺囑信託」;而在委託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據遺囑,與受託人簽訂契約所設立之信託,也不是「遺囑信託」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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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序

  余自民國68年間執業律師以來,即以接辦處理不動產相關案件為大宗,涵蓋不動產買賣、租賃、共有物分割、繼承、贈與、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建築容積移轉、合建……等範疇,其中尤以「合建」、「預售」問題為最,而求助之當事人,則不外乎建設公司與一般購屋消費者。永然關係企業──「永然法律研究中心」開設各類法律課程三十餘年,常邀請專業講師針對合建、預售、都市更新、不動產登記、稅務……等不動產議題授課解惑,亦每每成為不動產相關人士進修或民眾投資購屋求知之首選。而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在協助本人推廣白話法律、實踐「預防法學」的過程中,不動產法律實務相關叢書更為出版發行重要的一支,惟就前述「合建」、「預售」等議題雖曾個別編著成書,然共冶五大主題於一爐,本書可視為濫觴。

  《合建.預售法律實務》一書,由本人邀請鄭惠秋會計師共同攜手完成,自本書出版以來深受讀者的喜愛,至今已多次改版,屢屢出版後就很快售罄。近來由於政府對於不動產相關法令多所修改,尤其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對於建商合建、民眾購屋影響甚巨,本次鄭惠秋會計師為因應新制,特別對本書內容做了大幅度的修改,並輔以大量「圖表」以為解說,方便讀者閱讀;本人也針對預售合約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的規定做出相對應的修正,務必使讀者能藉由閱讀本書以了解最新的規定,在面對合建、預售相關問題時,能先一步保障自身的權益。值本書再版出書之際,除感謝鄭惠秋會計師百忙之中撥冗修改內容外,也荷蒙好友莊孟翰教授盛情推薦,亦謹致謝忱於萬一。當然,更重要的是,冀望本書能夠對讀者即將展開的投資計畫、購屋行動有所啟迪,多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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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郁欣律師

  財產想要傳承給下一代,應該在生前贈與,還是死後繼承?不動產與其他財產在財產傳承上要注意的稅務問題,有何不同?本文將略述國人在財產傳承給家人時,常遇到的稅務問題,並簡介相關稅制,使讀者在作家族財產傳承時得預先規劃,以免發生未預期的稅務風險。

一、財產贈與子女好,還是讓子女繼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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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斐旻律師、鄭智仁律師

  根據經濟部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約149.1萬家,占全台家數97.7%,且臺灣中小企業為臺灣穩定經濟及創造就業之重要基石。然而臺灣中小企業絕大多數為家族企業,為使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經營,避免企業經營權交接不順,產生經營權爭奪,進而導致公司營運效能下降,企業主當及早做準備!在2015年《公司法》修法,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專章後,「閉鎖性公司」即成為家族企業永續經營常見的運用工具,為避免僅使用「閉鎖性公司」進行家族傳承,造成對家族財富保護力不足,甚至衍生手足、親屬間因家族財富、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爭奪不休,本文擬對於家族企業如何並用「閉鎖性公司」與「信託契約」進行家族財富傳承加以介紹!

  首先,第一代企業主得將其一生所經營、經攢之公司進行整合,並設立「閉鎖性公司」進行控股,以之作為控制家族企業之管理工具,並由企業主擔任該閉鎖性控股公司之大股東。於「閉鎖性公司」成立後,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各款規定發行特別股,將公司「經營權」與「盈餘分派權」進行區分,由企業主或專業經理人掌握「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等特別股,用以精準掌握家族公司之「經營權」;由家族成員取得「無表決權、定額、定率盈餘分派權」特別股,使家族成員得享受公司經營之成果,同時避免陷入不必要之經營權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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