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前言

  筆者均為執業數十年的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人為了遺產糾紛導致親人之間訴訟糾紛不斷,因此生前善用遺囑做好家族資產傳承,避免繼承人間糾紛,格外重要。本文就來談談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一、善用「遺囑」做好家族傳承

  首先筆者建議為了避免將來子女間之爭產官司,可在生前預立遺囑,交代遺產分配,亦運用「遺囑信託」,指定自己可信賴且適合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以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而在立遺囑時也要注意遺囑的法定要式,並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保「遺囑」能合法有效!

二、常見的遺囑方式有哪些?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除了無行為能力人外,每個人都可以在生前為自己立遺囑,但未成年人可否預立遺囑?依《民法》第1186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不得為遺囑。因此立遺囑人原則上應以有行為能力之人及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為限,故以遺囑之方式來妥善分配好將來繼承發生時,留下之財產,以免繼承人之間發生爭產官司,不失為家族傳承之工具之一。茲就我國民法之五種遺囑應具備之要件為何,逐一介紹: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三)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之遺囑均為「要式行為」,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建議在立遺囑前,應與自己可信賴之法律顧問律師充分討論,以維持遺囑之有效性,始能達成家族傳承避免繼承人間糾紛之目的,不可不慎重為之。

三、其他實務常見的遺囑效力之問題

  其他實務常見的遺囑效力問題,尚有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有沒有效力?生前已經為特種贈與,繼承人可以主張「歸扣權」嗎?應得特留分之人可否向遺贈人主張扣減權利?再介紹如下:

  (一)而遺囑內容可以違反特留分嗎?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即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之遺產範圍,建議應以不侵害特留分為限。

  特留分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分別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若有遺囑內容有侵害上述的法律規定之特留分時,雖然該遺囑仍然具有法律之效力,但是特留分遭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起訴請求遭侵害特留分之訴訟,宜特別注意之。(本文摘錄出自《家族傳承規劃與遺產繼承法律手冊》)

文章連結: 避免親人之間訴訟糾紛不斷 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遺囑做好家族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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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皆企盼自己事業有成,而能順利家族傳承,也希望自己所創辦的企業,能順利傳承,成為「百年企業」,甚至永續經營,但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爭產、甚至打官司、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富過三代真的做不到嗎?

  其實國外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最重要的,便是在生前就進行妥適規劃。李永然律師指出,「家族企業」必須重視「治理」,而家族企業強化正式治理,可以運用「借名契約」、「家族持股投資公司」,也可以運用「家族憲法」、「家族會議」、「閉鎖性公司」、「家族辦公室」等。

  他強調,首先經營者於生前立遺囑,交代遺產分配或禁止分割或運用「遺囑信託」,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並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其次可以考慮導入「家族信託」,所謂「家族信託」是一種有效的財富傳承方式。再者,家族企業有些不希望創辦人往生後,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繼承股份,致這些股份未來流到外人手中,此時可運用「閉鎖性公司」的設立,實現此一目的。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乃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又有些創辦人為了自己所創的事業及傳承至下一代的財產能永續,則運用「家族憲法」。若是想在生前即對不動產或公司股權進行移轉,且又不希望失去控制權,此時在不動產方面可以運用「信託」或「預告登記」,在股份或股權方面也可以運用「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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