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1日,李永然律師與永然關係企業員工一起參與職福會舉辦的旅遊活動,早上8點半自台北出發,先前往新北市金山獅頭山步道健行,中午用完午餐,再前往石門洞,下午再往位於白沙灣的半島秘境,周董請同仁進行導覧,一直到夕陽西下才結束快樂的行程回到台北。
- Jul 13 Mon 2020 09:33
★李永然律師與永然關係企業員工一起參與職福會舉辦的北海岸一日遊活動
- Jul 13 Mon 2020 09:28
★李永然律師與若石陳會長合影留念
2020年7月10日晚間,李永然律師遇見長期相識的若石陳會長,一起合影留念。
- Jul 13 Mon 2020 09:18
★李永然律師與扶輪社CP會前會長餐敍並交換扶輪心得
2020年7月1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與扶輪社CP會前會長餐敍並交換扶輪心得,兩人於會談後合影留念。
- Jul 10 Fri 2020 16:16
★2020年7月出刊幸運雜誌122期,專文報導「因應十二年國教新課綱,永然法律基金會、成功高中攜手開設五校法律微課程,豐富學生「學習歷程」」
文◎張則君
12年國教新課綱(又稱「108課綱」)上路,為了不讓學生死讀書,自111學年度大學入學申請,一階學測採計將不超過50%,因此,多元表現的「學習歷程資料」對於未來申請大學入學就變得更加關鍵而重要。為了因應此一制度,台北市五所明星高中:建國中學、北一女中、、師大附中、中山女高及成功高中,與台大、台師大、政大、交大、陽明、北醫、北科大、實踐等八所大學策略聯盟,此外,也積極與產官學研進行合作,包括外交部、財團法人永然法律基金會、台北市立圖書館、新北市建築師公會、科學月刊、台灣交通文化資產保存學會、台灣藍海文化力協會、格威傳媒、Teach for Taiwan領導團隊等單位,邀集專業師資,開立30餘門微課程,讓五校的高中生能跨校選修,體驗與校內教學不同的學習課程,並能了解自己的性向,為未來申請大學科系預做準備。
「108課綱」上路,教育制度再變革
- Jul 10 Fri 2020 09:21
★淺談《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適用
文◎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一、勞工工作權保障與雇主經營權調和的天平
勞資雙方的關係既親密又矛盾,在你儂我儂、唇齒相依之間,卻也存在彼此間的利益衝突。在經濟發展穩定或繁榮時,勞動市場生生不息,但因景氣循環或突發性因素,可能造成經濟市場急速萎縮蕭條,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走到結束的局面;受僱於企業的勞工也因而將頓失生計。若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因故無法繼續營業,而大量解僱勞工,將造成勞工的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更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定,尤其是現在全球面臨著「新冠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襲擊與威脅,不論是國際貿易,抑或是各國國內經濟供應鏈及股市都受到衝擊,而為了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如果具一定規模的事業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就應該依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辦理。謹簡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內容。
- Jul 09 Thu 2020 16:44
★被繼承人的保證債務,是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
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一、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如果具有確實「證明文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但是,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擔任保證人,即有保證債務,是否屬於被繼承人的生前未清償債務,而可以從遺產總額中加以扣除呢?筆者謹藉本文從實務判決的角度予以分析。
- Jul 09 Thu 2020 11:00
★李永然律師以褓姆身分為台北市忠美扶輪社第八屆首敲例會會刊撰寫賀詞
忠美扶輪社感恩暨第八屆首敲例會賀詞
文◎台北市忠美扶輪社褓姆‧忠誠扶輪社CP Perennial李永然
忠美扶輪社自創社,由我擔任褓姆至今,很開心看到在創社社長及歷屆社長領導,帶動社友們共同的努力下,一起用心投入社務活動,讓忠美社節節成長!即使平日工作繁忙的社友們仍不忘撥出時間參與社務,並支持社會服務活動,秉持相同的信念,讓大家同心為社會公益盡一份心力。
- Jul 09 Thu 2020 09:45
★李永然律師出席台北市忠美扶輪社舉辦第八屆首敲例會
2020年7月8日晚間,台北市忠美扶輪社舉辦第八屆社長李偉嘉首敲例會,李永然律師既是忠美扶輪社的褓母也是美生會理事長,特別受邀出席致詞並與所有嘉賓會友合影留念。
- Jul 07 Tue 2020 09:23
★李永然律師與友人聚會,閒談「工作與生活」
2020年7月6日,李永然律師與友人石賜亮等人聚會,大家閒聊「工作與生活」,相談甚歡。
- Jul 07 Tue 2020 08:55
★大陸台商如何面對冠狀病毒導致合同履行的爭議?
文◎李永然律師
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從中國大陸武漢爆發之後,接連在世界各地傳出疫情,有些地區疫情稍歇,但有些地區則有進入「第二波」的情事。在中國大陸台商受疫情影響甚鉅,「合同」的履行也出現狀況,進而導致爭議;台商在中國大陸的合同,需適用中國大陸《合同法》,《合同法》是否有適切之法律上的理由讓台商做有力的主張,則為眾多台商所關切!
一、冠狀病毒致合同不能履行,屬於「不可抗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