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5月9日中國時報A16版記者林郁平「男佯口罩工廠老闆 詐台商逾800萬」的報導,該報導提到有詐騙集團趁著新冠肺炎的疫情,竟然也將「口罩」作為詐騙工具。

  刑事局於民國109年5月初偵破一起詐騙案件,馮姓嫌犯佯稱其與台灣口罩國家隊廠商熟識,可以將口罩出口到中國大陸,詐騙陸商台幣1700多萬元。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6月1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在台北市仁愛路福華飯店巧遇好友賴文平博士,兩人合影留念。

2F629BD9-ECC1-4E11-9883-6F2FB2812D43.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6月12日上午10時,李永然律師以理事身分出席中華救助總會會員大會暨成立七十周年慶祝大會,會議由張正中理事長主持,讓會員了解會務的發展與展望。

C3581A9B-FCC4-41DF-9B15-223293F0949F.jpg

240758.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4日聯合報A8版記者王宏舜所撰「楊麗花輸官司  洪文棟遺產生變」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徐英妹與洪文棟於1956年交往,徐英妹所生之子徐國璋聲稱其是已故前立委洪文棟的親生兒子,但是洪文棟並不承認,徐國璋為此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即使洪文棟拒絕驗DNA,台灣士林地院仍判決徐國璋勝訴,洪文棟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仍維持台灣士林地院之見解,認定徐國璋是洪文棟的孩子,本案一旦確定,就會直接影響已故之洪文棟的遺產分配。
  徐國璋主張,其與洪文棟見面時都稱呼其為「爸爸」,且洪文棟有支付其讀大學以及買車等費用,但是洪文棟認為其只是幫助舊故的小孩。士林地院法官認為洪文棟長期匯錢給徐國璋,也不避諱被徐國璋稱呼「爸爸」,還和徐國璋討論結婚等事,認定洪文棟對徐國璋之撫育視為認領。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聯合報民國109年5月9日A8版刊載一則「台塑少東妻認買假畫獲利退錢」的報導,該報導稱:台塑少東王文堯妻子林仟惠女士三年前到「大藝家畫廊」購買中國藝術大師吳冠中四幅畫作,匯款上千萬元卻未見真跡文件,於是主張「受騙」,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判決原告林仟惠女士勝訴。
  由上開案例,深感在當前社會充斥的「詐騙」、「吸金」…等行為,行使詐術或違反《銀行法》進行「吸金」之犯行的行為,往往基於「貪念」作崇,不循「正當方法」或從事「正業」,卻運用「不正當方法」,甚至甘冒《刑法》犯罪;或從事「邪業」,進行斂財,這已經是十惡行中的「貪」、「盜」行為,污染自已的「心性」。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6月10日晚間,中華人權協會高思博理事長召開工作委員會議,討論包括:司法、獄政、宗教、賦稅等議題,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會議,並與出席人員合影留念。

S__42352733


文章標籤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20年6月10日中午,李永然律師以副理事長身分出席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第九屆第六次理監事會,會議由高理事長主持,了解會務發展現況,會後合影留念。

3E23B1E8-C32A-46CE-8885-3D1DBC084866.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一、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爭議逐日增加

  任何一企業或經營主體,雇主常須僱用勞工協助事務的處理,隨著勞工權利意識的提升,其與雇主因「勞動契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逐日增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蘇靖軒律師

  根據民國109年6月2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閉鎖性控股 家族傳承利器」的報導,該報導提到家族企業成為上市、上櫃公司以後,創辦人之經營權傳承問題往往會產生。

  勤業眾信廖哲莉會計師表示,不少上市上櫃之家族企業考慮以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方式,以穩固家族經營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創業家族最大之優勢,在於可以有效限制股權外流。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在章程中規定,使特別股股東行使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劉翊嘉律師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會,可否以臨時動議解任董事長?

  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消息在國內時有所聞,目前有一家偏光板大廠之上市公司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長有事未出席,出席會議之副董事長會中,竟以「臨時動議」方式作成本件董事會決議,即以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解任該公司董事長職務;另以臨時動議第二案決議選任副董事長為該公司新任董事長。一夕變天,令原董事長無法接受,因此原董事長乃依《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授權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第4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主張該次董事會的決議無效,並確認被該公司與新任董事長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以及該公司與原董事長間委任關係繼續存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