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國土計畫法》在民國104年12月18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105年5月1日正式施行;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在民國107年4月30日正式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在內政部所公告的「全國國土計畫」中,第8章為「國土功能分區」,第9章為「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畫、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及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時,必須以上述兩章規定做為指導原則。未來,在民國111年5月1日國土計畫正式實施後,上述規定將規範我國土地的使用與開發,而宗教團體所使用的宗教建築所坐落的土地也受規範。
在現行《區域計畫法》的規範下,宗教建築得合法坐落於非都市土地中的甲種、乙種、丙種建築用地,以及遊憩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若是宗教建築位於非都市土地中,上述土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則必須先依法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能合法供宗教建築使用,否則宗教建築將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而形成違建。
現有的合法宗教建築,依據「全國國土計畫」第9章第1節「土地使用基本方針」,在不妨礙國土保育保安或農業發展需求的情況下,得繼續維持既有的合法使用;若現有的合法宗教建築非坐落於上述合法用地,但在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前,已經依主管機關所訂之「專案輔導合法處理方案」(註)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未來仍可以變更為「宗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