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為熱愛攝影之人,平日有架設部落格,分享攝影照片及心情,甲在其部落格中有記載「本人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下載、重製」等文字。近日甲於連假期間到嘉義阿里山渡假賞櫻,並拍攝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請問甲就其所拍攝的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問題】
甲為熱愛攝影之人,平日有架設部落格,分享攝影照片及心情,甲在其部落格中有記載「本人部落格內所有文章、照片均為本人創作,著作權所有,請勿任意下載、重製」等文字。近日甲於連假期間到嘉義阿里山渡假賞櫻,並拍攝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張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請問甲就其所拍攝的阿里山日出雲海照片是否享有著作權?
文◎李永然律師
問題:
有一甲公司其廣告文宣係參照乙公司的廣告文宣內容而製作,乙公司能否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向甲公司主張甲公司的抄襲行為,已涉及乙公司的「著作權」,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台灣人口密集,公寓大廈是最常見的居住形態,但由於戶戶相鄰,因此常會被鄰居噪音所影響,李永然律師於2020年3月17日接受佛光山人間衛視採訪時就表示,若遭遇長時間或連續性製造噪音,可以利用手機錄影或分貝器來進行蒐證,依不同法條規定,選擇向各縣市環保局、都發局檢舉,或是採取法院訴訟,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文◎李永然理事長
到3月底就是我接任美生會理事長任期屆滿2年的時間,在這2年期間感謝蘇創會會長嬉螢、蘇創會理事長一仲、張榮譽理事長日炎的指導與各位會友的支持及理監事幹部們協力,為了讓美生會更好且進行了些改變,由於大家的支持與配合下,致會務皆能順利推行運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自民國102年以來,與中原大學合作,推出法律就業學程,廣受師生好評,獲中原大學校長頒贈「107學年度就業學程企業特優獎」,感謝李永然律師團隊多年來為培訓法律專業人才所付出的心力。
2020年3月1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劉翊嘉律師一同前往中原大學法律學院「永然法律學程」為同學上課,講述律師業的經營管理及分享律師的執業經驗,由林春元教授介紹課程講師及做結語。
文◎李永然律師
民國109年元月4日聯合報A8版,刊載乙則「半夜弒父謊稱爸自殺,29歲女被訴」的新聞報導。報導稱:有一位巫姓女子在家常與父親因「生活習慣」起爭執,竟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深夜拿刀刺殺父親,巫父因而失血過多送醫不治。巫姓女子謊稱父親自殺,檢察官依相關事證認為巫女涉嫌重大,經偵查後,將之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法官從重量刑。
本案涉及逆倫不孝,且殺害人命,屬「重大刑案」。按我國《刑法》中訂有「殺人罪章」,其中「普通殺人罪」須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對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惡性重大,泯滅人性,更是重大犯罪,因而《刑法》第272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