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月14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三井餐飲事業集團黃董事長舉辦的尾牙宴,在活動中看到三井集團員工上上下下團结一致,黃董事長還捐款給唐氏症丶樂山教養院,做公益,顯示三井集團的成功其來有自。

6D5C10F8-DF60-49E4-A498-E8C9971981BE.jpg

38BD2E11-3473-4A13-80AE-DBB2306A1F23.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9年1月15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新亞建設開發公司的尾牙活動,現場遇到吳前立委丶傑人會張前會長,一同開心合影。

01A06821-1C6F-45FD-A655-1948AD89900B.jpg

5248DBC1-407E-4EE7-B23D-809CAADC728C.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宗教基本法》的訴求

  近年來,許多宗教團體公產迫於承繼需要,轉以財團或社團登記,實有不得已之處。今年,主管機關內政部提出《財團法人草案》於立法院,原本內容涵蓋宗教團體,尤其該草案管理嚴苛,涉及限制宗教自由;若以他律管束財團必成世俗性法人,並不適用於自律屬性的宗教團體。幸得各界多方奔走、大聲疾呼終能排除於草案之列,惟政府又再宣示立法院下一會期將行討論《社會團體法》草案,是否也能排除宗教團體之適用不無疑問;故應儘速制定《宗教基本法》專法,以完全解決《憲法》上宗教自由與平等問題,值得國人高度重視。

  宗教是人類心靈的慰藉處所,也是法律與道德的實踐場域。民主法治社會,應在憲法的基礎下,以法律保障合理發展與和諧的環境。而必須立法的理由,一方面非為管理任何單一宗教,或管理宗教之利益;一方面又要融合各類宗教,甚至尊重無宗教信仰者的權益。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對《宗教基本法》期待

  鑑於《憲法》第13條定有「人民有宗教信仰之自由」,也同時在第23條將「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列為限制宗教基本權之正當公益理由。是以,我國雖容許制定宗教法律,然須符合最大公益及最少限制。回顧行政及立法機關,從民國18年以來,所擬之宗教團體相關法令,不脫高密度管制手段。顯未顧及各宗教團體組織自主性、內部管理機制之差異性,對維護宗教人權之觀念薄弱,迫使宗教團體無法按教制發展,發揮宗教教化與公益功能,不符合最大公益與最少限制。

  宗教公共政策,需要政府與全民保持對話,增進了解消彌對立,才能建構出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期待我國建立一個真正落實憲法基本人權,與保護多元文化的規章。敬請政府機關,體察現況、盱衡未來,審酌採納,早日通過《宗教基本法》草案,頒布國內外。當對國家之政經發展,必有助益;兩岸人權之民主議題,必更彰顯;宗教界也更能自治,力量更能整合,為國家人民更力謀切實的安和福祉,進而影響世界和平。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行政院院會於2019年元月10日通過文化部所擬具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該法規定人民享有選擇語言進行表達、溝通、傳播及創作的權利,同時國家應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維護多元意見表達,保障國民知的權利。該草案內容可見政府對文化政策的重視,筆者樂見其成。

  但此不禁令人想起2018年10月間由立委王金平所領銜,跨黨派36位委員林岱樺、馬文君等連署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並不像《文化基本法》這般幸運,僅因少數幾位立委透過媒體操作,使原本是我國宗教立法的一椿美事,不幸遭到在立法院擱置的命運。筆者在此呼籲目前民調處於低迷的執政黨,若能使《宗教基本法》草案迅速完成立法,將可獲廣泛民眾的喝采及國際間的讚賞。其理由有三:

  一、我國已經有不少基本法,「宗教」基於同一理由也有制定的必要:我國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而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為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而制定《客家基本法》;為確立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的基本方針與原則,而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為保障人民學習及教育的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而制定《教育基本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下同)108年1月10日中國時報A8版報導載稱新加坡開國總理李光耀104年間逝世後,遺囑於近日發生爭議。李光耀的女兒李瑋玲指出新加坡總檢察署提出一份長逾500頁的文件向律師公會投訴林學芬(李瑋玲的弟媳)。該檢舉文件指出林學芬的丈夫李顯揚是李光耀的次子,林學芬卻參與李光耀遺囑擬定,且「李顯揚在該份遺囑中享有的利益增加」,林學芬參與遺囑擬定涉有「利益衝突」!有專業行為失當之嫌,新加坡總檢察署表示曾多次要求林學芬說明,但均未收到回覆,因此轉交律師公會處理。

  筆者先前曾撰「孔鏘立遺囑!遺囑要怎麼立才有效?」一文(註1),討論《民法》規範下的5種遺囑以及遺囑的法定要式等內容,讀者可一併參照。筆者主要是想透過本則新聞,介紹「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律師李永然(左2)認為,越南媒體取得的2份官方文件有助於進一步釐清案情。

文|劉志原    攝影|王均峰 陳俊銘 林育緯

  1月4日越南當地《The LEADER》等多家媒體報導台灣頂新案後續,舉出2項越南官方新文件,澄清提供原料給頂新的大幸福公司,依當地法令不必取得食品合格廠商證書,並非台灣法院認定的不合格,已遭2審判15年的頂新前董座魏應充也與律師團研究因應,熟知最高法院審理程序的律師李永然對此指出,若文件內容為真,顯示我國法院在未確認事實的情況下,就做不利於被告的推論,顯然有違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可要求最高法院釐清。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9年元月12日上午,身為台北忠誠扶輪社健行隊隊長的李永然律師,帶領隊員們前往內湖健行,美生會丶忠美扶輪社的朋友們也來一同參與,一行人走過鯉魚山丶碧山巌,在涼爽的天氣登山,享受美景又能增進健康,真是人生一大樂事。

S__9568316.jpg

S__9568331.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9年元月11日晚間,李永然律師以名譽理事長身分出席中國政法大學台灣校友會尾牙餐敘,由賴理事長宴請,感謝一年來大家的辛勞,現任理監事們均出席同歡。

171684.jpg

8C86618C-FFF6-4367-A5F9-8C333A4C8ABD.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英國早在1944年教育法施行至今,即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而在公立學校有集團禮拜與導入「宗教教育課程」,但同時為保障不信仰宗教者之自由,基於父母雙親之意思,兒童享有「得拒絕參加」之權利(註1)。

  有關宗教教育,應依據由各宗派、英國教會、各教師團體、地方教育當局之代表等組成之審議會之建議,「協商教義要目」(Agreed Syllabus)(註2),加以執行。其協定要目包括聖經及福音書之理解、教會發達史、基督教所產生之日常道德等。為兼顧教師之宗教自由,有關學校之集團禮拜以及宗教教育,學校教師有拒絕擔任該課程與不參加之權利(註3)。

  有關協商同意之教義要目,除符合法定要求外,為提升教學內容之品質,應該提供清晰構造,讓使用者容易遵循,並對於課程學習成果做出貢獻;提供各種機會與範例,以支持課程的跨課程維度;確保宗教教育的學習具有連續性和進展性;明確表述預期成效與評量準備;為宗教教育提供明確的學習過程指導;提供不同年齡及能力者有挑戰學習機會的教育課程;反映課程發展在全國範圍內,達成課程的三個目標,關鍵概念的使用、重要知識、關鍵技能(包括個人、學習和思考技巧)和內容的廣度(註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