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元月7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一間建設公司李董事長舉辦的尾牙宴,席中安排其子女分別表演中丶小提琴,展現才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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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法藏法師(台灣宗教聯合會執行長)

  《宗教基本法》乃是指將具有綱領性、原則性、理論性、政策統合性或政策宣示性之宗教相關規定,作為各機關在宗教領域上之基本原理、共同措施規範或個別法律、命令之「總則規範」而言。可補充《憲法》在宗教相關重要事務上條款之不足。藉此基本法可建立全體國民對國家宗教事務原則及目標之共識。同時也可保證國家在宗教法制上的統一協調,並達成對立法及行政機關於宗教事務法制及活動之指引與導正功能。

(本文摘自《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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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時代的進步,病人的權利及醫療關係較往昔更受重視,於今年元月6日起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對於此法,你我有瞭解的必要,以保障自己或家人萬一生病時的善終權。

  首先,你應先了解「預立醫療決定」的意義。所謂的「預立醫療決定」乃指事先立下的「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註1)、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的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3條第3款)。

  如欲為「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具備法定條件即一定程序,此也有了解的必要。在條件方面必須是具「完全的行為能力之人」,才可以預立醫療決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8條第1項)。程序必須符合:1.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2.經公證人(註2)公證或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3.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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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7日上午10時,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成立「貿易諮詢服務中心」,李永然律師特別出席了揭牌典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在該中心產業顧問群中擔任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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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6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出席思上書屋同門舉行的聚會,一同為已經92歳高齡的老師馬教授暖壽,馬師母(Frau Ma)也出席,氣氛十分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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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見引法師(台灣省佛教總會秘書長、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秘書長)

  過去政府和社會大眾往往認為,宗教團體會反對宗教立法,是因為怕財務公開透明、怕被政府管理,但這些都是對宗教團體的誤解。事實上,宗教團體反對的是「違憲」的宗教立法。正是因為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都有違反《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也不符合國際公約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趨勢,宗教界乃至於部分社會大眾,才會反對過去政府所提出的《宗教團體法》草案。

  因此,宗教團體要爭的不只是一時的宗教立法,而是可以確立往後國家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並且做為我國宗教事務政策方針與指導原則的《宗教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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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治維實習律師

  民國107年12月18日蘋果日報A13版報導載稱宜蘭一對夫妻,日前因妻拒絕吃夫買的冰淇淋,夫妻間發生爭吵,隨後陷入冷戰相互不理。清晨時,丈夫忽然向妻求歡,妻因情緒不佳拒絕,夫仍不顧其妻一再拒絕,強制與其妻交媾,並於過程中稱:「我們是夫妻,妳要履行夫妻間的義務!」事後造成妻子的雙手嚴重瘀青、身心受創。日前法院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決夫3年有期徒刑。

  筆者首先要說明《刑法》於第221條到第229條之1訂有「妨害性自主罪」的專章,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讀者可能常在社會新聞中聽聞的「強制性交罪」。簡言之,任何「違反對方意願」的性交行為都可能涉犯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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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李永然律師(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整理/梅門出版組

  早先,我從電視上看到李鳳山師父,知道他是氣功師父,感覺他仙風道骨,後來再從書上認識這樣一位「修行者」,驚訝地發現他是方方面面地在傳揚大自然的「道」,希望能移風易俗並利益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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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元月3日晩間,中正高中校友會全國總會孟理事長舉行餐宴,簡前校長丶冮校長均出席,李永然律師也以創會理事長身分受邀出席,大家透過餐敘交流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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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釋普暉法師(中華佛教比丘尼協進會理事長)

  過去出家人過著清修不問俗事的單純修行生活,直至《宗教團體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少數修行人發現該草案條文不符合憲法所保障宗教自由和權益,遂挺身而出發出不平之鳴。

  《宗教基本法》草案內容是否合於各界期待?這還可以再討論、再修改,只盼這部法案能盡速通過,接著《宗教團體法》草案,可以在基本法的架構下來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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